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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仑区(开发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和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要求,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我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决定在我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特制定此办法。

  宁波市北仑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15年12月30

北仑区(开发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技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

  第二条  区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政策制订、经费预算、科技创新券发放和兑现、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经费审定与划拨等工作。

  第三条  创新券面额为每张1000元,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包括入驻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以及经宁波市科技局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其中:

  创客(或创客团队)的科技创新券申领、预约、支付及兑现等事务,须委托其入驻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代理;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原则上不得超出企业注册时间5年。

  第五条  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包括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的省级创新载体,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

  第六条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其中创客(或创客团队)申领的科技创新券,可抵用开展创新活动所必需的原材料购买等。

  科技服务范围,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专利代理、软件著作权注册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以及工业设计类服务和科技金融类服务。

  第七条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应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酌情自主申领科技创新券;同一年度内,一家企业申领不超过5万元;有效期内实际抵用金额不足申领金额30%的,次年的申领额度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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