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相关单位:
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审查,我局制定的《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北仑区技术改造项目(市级资金)(第二批)的通知》(仑经信〔2021〕53号)、《关于印发<北仑区技术改造和智能制造项目(市级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仑经信〔2021〕33号)、《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北仑区技术改造项目(市级资金)(第一批)的通知》(仑经信〔2021〕29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因素分配法资金北仑区使用办法>的通知》(仑经信〔2022〕19号)、《关于申报2022年度北仑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的通知》(仑经信〔2022〕49号)、《关于印发<北仑区技术改造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仑经信〔2022〕65号)、《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北仑区技术改造项目(市级资金)的通知》(仑经信〔2022〕53号)七份文件中部分条款内容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对上述所涉文件作如下修改:
1.仑经信〔2021〕53号文件中,“二、申报条件(一)项目申报对象为北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条款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容,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对非法人组织的歧视。修改为:“二、申报条件(一)项目申报对象为北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
2.仑经信〔2021〕33号文件中“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项目申报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条款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容,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对非法人组织的歧视。修改为:“项目申报对象为工业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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