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交通运输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1月17日
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交通运输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落实深化改革部署,促进区域交通运输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交通运输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开创我区交通经济发展新局面,根据《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仑政〔2015〕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补助范围及条件
(一)道路运输企业
1.鼓励物流运输企业转型升级。根据陆运企业营业收入、LNG运力总量、综合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年实缴税收100万以上且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的企业,择优分级给予30-500万元的扶持。道路运输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由区交通运输局(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区运管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共同参与。综合评价指标由营业收入、LNG运力总量、安全管理及综合效益四项内容组成,按计分办法逐项打分,再根据道路运输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按5万元/分给予扶持。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北仑区(开发区)道路运输企业综合评价表》(表1)。综合评价数据以政策享受年度的数据为准。
2.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运输车辆。对当年新购置或由区外转入我区且入户前车龄在2年内LNG车辆(包括集装箱车辆、罐车和普通货车),按2万元/辆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区内转户的不予享受上述补助。一年内超限、超载等违章行为三次以上的车辆不予补助。
(二)水路运输企业
1.鼓励航运业做大做强。对航运企业营业收入、运力总量、综合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分级给予500万元以内的扶持。水路运输企业的综合评价工作由区交通运输局(区港航管理处,以下简称“区港航处”)、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共同参与。综合评价指标由营业收入、运力总量、安全管理及综合效益四项内容组成,按计分办法逐项打分,再根据水路运输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按5万元/分给予扶持。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北仑区(开发区)水路运输企业综合评价表》(表2)。综合评价数据以政策享受年度的数据为准。
2.鼓励航运业规模化发展。对新增干散货船舶吨位在2万吨以上的,每吨补助50元;对新增集装箱船箱位在500TEU以上的,每TEU补助800元;对新增液货危险品船舶吨位4000吨以上的,每吨补助50元。符合条件并由中国船级社(简称CCS)检验发证的新建船舶,按以上补助额度的120%予以补助。符合运力补助条件的新增融资性租赁船舶和新增光租船舶, 合同期限 10年以上的,参照补助标准每年按总额的10%发放补助。区内转户的不予享受上述补助。
3.在我区注册时已属《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的“老旧船舶”概念的新增船舶不在补助范围。新迁入我区的水运企业其总运力在10万吨以上,船舶吨位符合要求且船龄在22年以下的老旧船舶给予不低于新增货船运力补助标准60%的补助。
4.享受运力补助政策的船舶在投入营运次年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总额90%的补助。对申请补助额度高于当年地方财政贡献度的企业,其未兑现的扶持资金需按企业实际缴税情况在后续三年内申请,逾期不再兑现。另10%作为安全风险押金,10年内未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安全事故到期兑现。
二、监督与管理
1.各有关单位应严格做好相应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补助对象符合相关补助要求。
2.符合扶持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填写新增运力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提供当年度安全工作总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新增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及税单、当年度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等相关材料。所有审报材料于次年5月底前报区运管所。
3.符合扶持条件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填写新增运力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提供当年度安全生产总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检验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及税单、当年度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等相关材料。所有审报材料于次年5月底前报区港航处。
4.区运管所和区港航处应于次年6月底前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综合评价表及相关补助汇总表(一式三份)上报区交通运输局,再由局统一提交区财政局、区发改局会审,最后按规定程序审核兑现。
5.享受本细则的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道路运输企业享受运力补助的车辆必须持续运营5年以上(兑现时签订承诺书)。水路运输企业享受运力补助的船舶必须持续运营10年以上(兑现时签订承诺书)。否则车辆或船舶的运力扶持资金予以全额追还。
三、附则
1.企业当年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年其地方财政贡献。
2.运输企业当年存在偷、骗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重大问题,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的;未完成节能减排等刚性目标任务的,取消本细则享受资格。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事故正在调查的,缓发扶持资金,待事故责任认定后按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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