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北仑政策 >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正文
北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北仑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仑区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仑文广旅体〔2024〕7号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全区各中小学,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区体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宁波市体育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运动员、教练员成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甬体〔2003〕40号、甬财政教〔2003〕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北仑区财政局
2024年 1月26日
北仑区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体育事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公共体育服务质量与效率,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宁波市体育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运动员、教练员成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甬体〔2003〕40号、甬财政教〔2003〕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仑区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区财政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加强和促进我区体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导向、因素分配、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为群众体育、青少年竞技体育等两项专门经费,具体如下:
一、群众体育补助
(一)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补助
1.补助对象及范围
1.1本办法中的全民健身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开展体育竞赛、训练和健身休闲等体育活动提供免费开放的公益性体育场地
设施。其建设主体包括各街道办事处、文体站、行政村(社区)等。
1.2资金补助对象为区内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主体。
2.补助条件及程序
2.1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布局合理,配置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质量标准。其中,健身路径必须符合《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9272-2011)国家标准并取得NSCC国体认证。
2.2.根据先建后补的原则,由各街道办事处汇总申报资料后统一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申请资金补助。按照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予以补助,具体建设项目标准和补助金额见下图表。
3.补助标准
备注:三人制篮球场补助标准按标准篮球场补助标准减半。
(二)赛事活动补助
1.补助对象及范围
1.1补助对象:各办赛主体单位(含体育社团、体育公司、体育俱乐部等)
1.2补助范围:列入补助的赛事活动为承办的市级及以上或主办的区级赛事活动,以公益性、健身性、广泛性为主要特征。赛事活动群众基础好、参与面广、宣传效果显著,对普及全民健身知识、促进项目发展有明显影响和作用,经费主要由执行单位负责筹集。
2.申报程序
2.1各办赛主体需在赛事活动前30日申报办赛方案和经费预算,送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定。经评估后给予经费补助,重大赛事活动补助确实需要突破补助资金上限,需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
2.2各办赛主体需赛后15日内提供赛事活动秩序册、成绩册、宣传报道(文字、图片)等相关材料。
3.补助标准
备注:政府购买服务的赛事活动不适用该补助标准。
二、青少年竞技体育补助
(一)按仑文体〔2013〕33号《北仑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仑区青少年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及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北仑区青少年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奖励及补贴标准如下:
1.名次奖
1.1单项个人比赛
为推动我区体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宁波市体育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运动员、教练员成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甬体〔2003〕40号、甬财政教〔2003〕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北仑区财政局
2024年 1月26日
北仑区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体育事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公共体育服务质量与效率,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宁波市体育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运动员、教练员成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甬体〔2003〕40号、甬财政教〔2003〕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仑区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区财政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加强和促进我区体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导向、因素分配、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为群众体育、青少年竞技体育等两项专门经费,具体如下:
一、群众体育补助
(一)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补助
1.补助对象及范围
1.1本办法中的全民健身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开展体育竞赛、训练和健身休闲等体育活动提供免费开放的公益性体育场地
设施。其建设主体包括各街道办事处、文体站、行政村(社区)等。
1.2资金补助对象为区内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主体。
2.补助条件及程序
2.1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布局合理,配置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质量标准。其中,健身路径必须符合《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9272-2011)国家标准并取得NSCC国体认证。
2.2.根据先建后补的原则,由各街道办事处汇总申报资料后统一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申请资金补助。按照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予以补助,具体建设项目标准和补助金额见下图表。
3.补助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补助标准 |
1 | 健身路径 | 新建:每件补助0.15万元 |
更新:每件补助0.1万元 | ||
2 | 二代健身路径 | 每件补助0.8万元 |
3 | 标准篮球场(水泥) | 每片1.5万元 |
4 | 标准篮球场(塑胶) | 每片2万元 |
5 | 标准灯光篮球场(水泥) | 每片2万元 |
6 | 标准灯光篮球场(塑胶) | 每片3万元 |
7 | 篮球场更新 | 每片0.5万元 |
8 | 标准门球场 | 每片1.5万元 |
9 | 标准网球场 | 每片1.5万元 |
10 | 足球场(含笼式) | 每片5万元 |
11 | 灯光足球场(含笼式) | 每片6万元 |
12 | 乒乓球室(场) | 每张球桌0.2万元 |
(二)赛事活动补助
1.补助对象及范围
1.1补助对象:各办赛主体单位(含体育社团、体育公司、体育俱乐部等)
1.2补助范围:列入补助的赛事活动为承办的市级及以上或主办的区级赛事活动,以公益性、健身性、广泛性为主要特征。赛事活动群众基础好、参与面广、宣传效果显著,对普及全民健身知识、促进项目发展有明显影响和作用,经费主要由执行单位负责筹集。
2.申报程序
2.1各办赛主体需在赛事活动前30日申报办赛方案和经费预算,送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定。经评估后给予经费补助,重大赛事活动补助确实需要突破补助资金上限,需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
2.2各办赛主体需赛后15日内提供赛事活动秩序册、成绩册、宣传报道(文字、图片)等相关材料。
3.补助标准
序号 | 级别 | 类别 | 补助条件 | 补助金额 |
1 | 国家级 | 一类 |
(1)承办国家级有一定影响力的赛事活动; (2)投入经费30万元以上。 |
8-10万 |
二类 |
(1)承办国家级赛事活动; (2)投入经费25万元以上。 |
5-8万 | ||
2 | 省级 | 一类 |
(1)承办省级有一定影响力的赛事活动; (2)投入经费25万元以上。 |
5-8万 |
二类 |
(1)承办省级赛事活动; (2)投入经费20万元以上。 |
3-5万 | ||
3 | 市级 | 一类 |
(1)承办市级有一定影响力的赛事活动; (2)投入经费在15万元以上。 |
3-4万元 |
二类 |
(1)承办市级赛事活动; (2)投入经费在10万元以上。 |
2-3万 | ||
4 | 区级 | 一类 |
(1)承办或主办区级具有品牌的赛事活动; (2)投入经费在5万元以上。 |
1-1.5万 |
二类 |
(1)承办或主办区级赛事活动; (2)投入经费在3万元以上。 |
0.8-1万 |
二、青少年竞技体育补助
(一)按仑文体〔2013〕33号《北仑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仑区青少年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及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北仑区青少年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奖励及补贴标准如下:
1.名次奖
1.1单项个人比赛
赛事级别 金额 内容 |
个人项目 | 备注 | |
运动员 | 教练员 | 每得1分的奖励标准 | |
全国比赛 | 150元/分 | 150元/分 | |
省级比赛 | 100元/分 | 100元/分 | |
省级传校(含阳光体育) | 80元/分 | 80元/分 | |
市级比赛 | 60元/分 | 60元/分 | |
市级传校 | 50元/分 | 50元/分 |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北仑政策 >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beilunqu/quwenhuaheguangdianlvyoutiyuju/2024/0222/4462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