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仑文广旅体〔2021〕51号
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推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理顺执法工作机制,明确相关方执法职责,现将《宁波市北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宁波市北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宁波市北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9月28日
宁波市北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内设处室、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主动将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的内容:
(一)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包括执法主体名称,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二)职责权限。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范围、具体执法职责、随机抽查事项、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执法人员名单。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包括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包括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依据、许可时间、许可结果以及许可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四)行政检查。包括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双随机”抽查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国家、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以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为主要载体,辅以相关网站、发布公告、在办公场所及服务窗口设置公示栏、公示手册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等方式。
第十条 局相关内设机构、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并报各自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 因新颁布或者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2年的,报各自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及时撤下该公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该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局相关内设机构、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指定人员予以释疑和解答。
第十四条 对应当公示的而没有公示的,应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北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并结合我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等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以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目的。
第三条 文字记录是指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检查勘验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等书面方式进行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设施等音视频记录设备的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
音像记录是文字记录的充实和补充。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了容易引发争议的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及时采取音像记录。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案件应当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不间断记录,不得选择性记录。
第五条 区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归卷存档。
第六条 执法部门应当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所需的设备及经费。
第七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结合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浙江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等系统储存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实行网上审核。
第二章 文字记录
第八条 使用文字记录的,应当依据文化和旅游部执法文书现行制作规范,符合《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证据规则>的通知》等规定。
第九条 进行文字记录的,应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优先使用现行统一、规范、标准的执法文书;相关执法行为确无相应文书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相关文书予以记录。
第十条 现场文书以纸质文书为主,同时应当逐步推行文书电子化,以便及时将执法数据传输至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浙江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等系统,实时进行文字记录。
第三章 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 在进行执法记录前,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检查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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