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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非北仑户籍青年及其子女大病医疗救助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青年北仑”的意见》(仑政〔201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非北仑户籍青年及其子女大病医疗救助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非北仑户籍青年及其子女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
宁波市北仑区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19年2月22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青年北仑”的意见》(仑政[201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大病医疗救助对象
(一)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青年;
(二)当年自负医疗费支出大于家庭年总收入,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青年及其子女;
(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帮扶青年对象。
二、医疗救助标准
1、医疗救助对象在宁波大市内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其他各类补助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按70%的标准给予救助。
2、患重特大疾病和《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其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予以救助。重特大疾病包括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度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孤独症等。
3、同一救助对象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40000元,历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20000元。
三、特殊对象医疗救助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住院、门诊及康复治疗,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四、申请救助程序
符合医疗救助对象的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出具相关材料(大病救助申请表、家庭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于第二年3月1日起,到所属街道申报。区医保中心参照户籍人口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经审核后,一个月内予以发放。
五、其他
本办法所指的青年对象为18-35周岁在我区企业就业(创业),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且持有北仑有效居住证的青年。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非北仑户籍青年及其子女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
非北仑户籍青年及其子女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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