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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干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25 江干区 收藏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政办发〔2009〕108号



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江干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干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江干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 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促进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是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行使审计 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发改、财政、建设、城管、规划、国土、环保、监察等部门, 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局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区发改部门向政府投资项目单位下达建设项目与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批准文件(立项文件、经审查的概算)同时抄送审计机关;

区财政部门应向审计机关提供建设项目单位投资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情况;

区建设部门应向审计机关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予配合,提供审计所需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有:

(一)由区财政、镇(街道)财政注入资金或上级财政资金 拨款建设的项目;

(二)政府提供土地、市政配套等优惠政策或负债投资的公 共性、公益性项目;

(三)各镇、街道、各部门自筹资金投入组织建设的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行筹资建设的项目;

(五)国有控股企业筹资建设的项目;

(六)接受和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接受外商或 私人捐赠、委托政府或政府部门实施的项目;

(七)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区审计局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 则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和绩效情况进行 审计,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 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 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 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区审计局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 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执行。区审计局作出的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 对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具有约束力。区审计局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结果函,应当作为被审计 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应载明工程结算需经审计以及依据审计结果支付工程款项和 必须预留不少于 20%的工程款待审计后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合 同条款。

第七条 送审金额超过 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政府投资项 目未经区审计局审计的,均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资金管 理和资金拨付单位一律不得拨付全额建设结算资金。

第八条 区审计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区政 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重要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

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各镇、街道应加强村、社区(经济合作社) 集体资金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 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区审计局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由区审计局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并根据政府中心工 作做好计划的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将预计在下年 度竣工的、结算送审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政府投 资项目报送区审计局。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发《江干区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政办发〔2005〕92 号)要求,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绩效。

(一)做好竣工决算资料收集、检查以及资料真实性审查工 作,加强对施工单位高估冒算行为的管理,努力降低审计核减率。

(二)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送审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不含 50 万元和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 依照本办法组织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建设 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从区审计局公开招标入围的中介机构中确 定。其审计结果应当报送区审计局备案,经审计局备案的审计结 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区审计局对内审结果抽取一定比例 进行复审,对复审净核减率超过 5%以上、审计质量不佳的工程 及其建设单位进行披露。

(三)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受委托 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中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政府 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以重新立项进行审计。建设单位或者其主 管部门、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主动及时向区审计局如实反 映。

第十三条 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 审计机关对其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 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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