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政办发〔2015〕8 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干区2015 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江干区2015 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6日
江干区2015 年春节期间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确保广大群众欢度喜庆祥和的春节,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杭州市2015 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江干区实际,现就做好2015 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销售燃放时间
(一)销售时间
2015 年2 月16 日至2 月19 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初一)。
(二)燃放时间
2015 年2 月18 日、19 日和3 月5 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正月初一、十五)。
当杭州市区大气重污染程度达到《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99 号)规定的Ⅱ级预警(橙色预警)以上级别时,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种类及规格
严禁销售和燃放A、B 级产品(内筒型组合烟花单筒直径大于30 毫米);严禁销售和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须专业燃放的烟花爆竹和禁止个人燃放的礼花弹、小礼花以及摩擦类、烟雾类产品。
三、禁止燃放区域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4.军事设施所在地;
5.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宗教活动场所;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8.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9.商品交易市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四、零售单位经营管理规定
要按照“合理布点、控制总量、严格条件、保障安全”的原则确定零售单位,严格控制在居民密集区域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鼓励零售单位选择空旷的区域搭建大棚销售。零售单位应遵守以下经营规定:
1.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应向区工商部门申领《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的,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并向杭州土特产烟花爆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喜洋洋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浙江京安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等3 家批发企业订货,严禁私自从生产企业或通过非法途径进货,禁止从事二级批发业务。
2.必须设置专门的储存场所,储存场所的安全要求和允许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按《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以确保烟花爆竹储存安全。住宅楼旁设置的零售点储存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50 箱。
3.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提前、超期销售;销售点应在室内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并做到专柜经营、专人销售和专人保管,不得出店占道经营。
五、相关部门职责
宣传部门负责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有关方面集中时间进行宣传,广泛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销售燃放规定和烟花爆竹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报道,增强群众遵纪守法意识,引导群众合法购买、安全燃放,自觉抵制非法销售、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