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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干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25 江干区 收藏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政办发〔2014〕63 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干区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干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12月19日


江干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经2014年11月19日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 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4〕25 号)精神,探索和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推进民生改善和社会管理创新,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财政支出管理等实际,科学制定具体方案,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部覆盖的步骤稳妥有序推进。

    (二)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三)强化预算、权责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强化区级各有关部门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责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四)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研究细化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确保承接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建立多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长效监管机制。

    三、购买主体

    (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含街道、镇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四、购买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辅助性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宣传推广、课题规划研究等。

    第二类为受益对象特定的,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福利保障的公共服务,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和社会保障等。

    第三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专业服务,如法律服务、审计、检测、工程管理咨询等。

    五、购买服务目录

    政府购买服务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制定目录,目录内容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杭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修订,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供应方条件

    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供应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程序与方式

    (一)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以及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主动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按规定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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