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政办发〔2014〕63 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干区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干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12月19日
江干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经2014年11月19日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 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4〕25 号)精神,探索和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推进民生改善和社会管理创新,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财政支出管理等实际,科学制定具体方案,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部覆盖的步骤稳妥有序推进。
(二)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三)强化预算、权责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强化区级各有关部门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责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四)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研究细化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确保承接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建立多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长效监管机制。
三、购买主体
(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含街道、镇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四、购买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辅助性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宣传推广、课题规划研究等。
第二类为受益对象特定的,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福利保障的公共服务,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和社会保障等。
第三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专业服务,如法律服务、审计、检测、工程管理咨询等。
五、购买服务目录
政府购买服务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制定目录,目录内容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杭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修订,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供应方条件
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供应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程序与方式
(一)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以及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主动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按规定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