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干区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干区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6 月1 日
江干区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2015年5月21日经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 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 号)、《浙江省卫生和计生委等6 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杭政办函〔2013〕201 号)和《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杭人口计生委〔2014〕15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困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扶助对象
本实施办法的扶助对象主要指具有江干区户籍,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以下简称失独家庭)。
二、具体措施
(一)对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根据《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杭人口计生委〔2014〕15 号)文件精神,独生子女家庭失去子女的,由杭州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 元;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对于独生子女死亡前未生育过且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的家庭,江干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给予一次性补助2 万元,所需经费由区、街道各承担50%。
(二)鼓励失独家庭依法再生育对有生育能力的失独家庭及时做好生育政策宣传,主动提供再生育审批全程代办服务,鼓励和支持失独家庭再生育。经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需通过辅助生育手术依法再生育的失独家庭,除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之外的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 万元的生育补助,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保障。
(三)鼓励失独家庭依法收养对具备收养人法定条件、有收养意愿并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收养子女申请的失独家庭,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 元,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保障。区民政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收养登记,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四)提高失独家庭扶助标准将年满 49 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以下简称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0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 元,年满60 周岁的提高到每人每月700 元,所需经费省财政按二类六档转移支付办法予以补助,其余由区财政保障。
(五)强化失独家庭养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