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政办发〔2015〕25 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成立江干区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 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以下简称《规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国家质检总局2009 年第135 号公告,以下简称《导则》)和《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1〕77 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杭州市权力下放有关工作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江干区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组,明确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原则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一)组织架构
事故发生后,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监察、安监、公安、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及时将事故调查组成立情况报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一般可内设管理小组、技术小组、综合小组,并设立小组组长。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建立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专家队伍,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且与本事故无利害关系的技术机构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需要时也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直接经济损失的评估。
(二)人员要求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无任何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应指定相对固定的1 名人员(A 角)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并明确该成员因事不能参加调查时的候补人员1名(B 角)。区市场监管局视调查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安排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三、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