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政办发〔2015〕63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环境,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47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救管〔2014〕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群众利益、城市形象和社会稳定,全区各级各单位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弘扬社会正气,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的工作,根据“政府主管、民政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原则,区政府成立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并设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针对各单位工作职责和市相关部门督查通报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把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的及时率和解决率作为主要依据列入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区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调动公益慈善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参与救助服务的积极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街头主动救助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宣传救助政策,公布求助电话,方便市民遇到流浪乞讨人员时能够及时拨打求助电话,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救助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加强管理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应采取救助、教育、管理、服务和打击违法犯罪相结合的原则,以流入地属地管理为重点、条块结合为支撑。各街道同步建立由街道负责,业务科室牵头,相关综治、派出所、行政执法中队、社区(村)和辖区共建单位共同参与的基层群防群助网络,分片落实责任,加强对街道区域范围内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日常救助管理。对路面、沿街乞讨人员和露宿街头人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尽最大可能让流浪乞讨人员自愿离开、自愿接受救助。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上报流浪乞讨人员动向,分析交流救助、管理、打击工作经验,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救助工作体系。
四、强化分工,明确职责
(一)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区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指导工作,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重点路段、重点区域进行巡查,适时召开工作例会,通报责任单位工作督查情况,分析近期形势,研究对策。根据需要或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并为区政府对相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提供依据。
(二)区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协助民政、城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充分发挥“110联动平台”作用,对群众举报的求助信息及时分派下发,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迅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落实,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要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强讨强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
(三)区城管部门负责做好路面日常巡查工作及利用“数字城管”平台进行流浪乞讨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露宿街头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进行防范管理,一经发现及时劝阻劝离。对需要救助者及时报告区帮扶小分队送往市救助管理站,并配合区公安部门依法打击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市政公共设施和随意涂画、制造噪音、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在区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组织专项整治工作时,安排人员、清运车辆等进行配合,及时清理恢复损坏的公共设施。
(四)区交警部门要对交通路面讨要、路口擦车、分发卡片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劝导劝离,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进行处罚,对有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区公安部门进行处置。
(五)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络协调工作,并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