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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出租房屋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2021-05-25 江干区 收藏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政办发〔2016〕3 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出租房屋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市政府令第28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全面摸清出租房屋底数,扎实做好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为G20杭州峰会营造和谐稳定环境,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出租房屋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区政府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齐力任组长,区委常委、区公安分局局长李建明任常务副组长,区委政法委(综治办)、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流动人口办、区拆违办、江干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出租房屋安全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由区属职能部门、街道各抽调1名联络员组成,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全区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

    围绕《规定》内容,深入开展群租问题治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出租行为,强化流动人口登记和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加快拆除违章建筑。力争在2016年6月底前,全区居住出租房群租现象、违章建筑明显减少,流动人口登记率明显提升,重大亡人火灾事故坚决杜绝。具体工作目标有:

    (一)全面落实宣传措施,确保居住房屋出租人(含单位,下同)对《规定》的知晓率达100%;

    (二)全面摸清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底数,确保排查率达95%以上;

    (三)发现一批、清理一批违反《规定》的出租房屋,查处一批违规房屋出租人,拆除一批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全面落实出租房屋安全设施配备,确保安装率达98%以上;

    (四)推进房屋出租人自主申报出租房屋、承租人信息,确保未主动申报出租信息行为的处罚率达100%;

    (五)全面强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措施,确保流动人口登记率、准确率分别达90%以上。

    三、职责分工

    (一)部门职责

    1.区委政法委(综治办)、区流动人口办

    协调区各职能部门联合开展出租房屋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发动各街道开展《规定》宣传活动,营造“学规定、用规定、守规定”的浓厚氛围。区流动人口办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各项工作。

    2.区公安分局、江干消防大队

    牵头负责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杭州市公安局实施<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操作规程(试行)》(杭公基础〔2015〕37号)要求,做好出租居住房屋的治安、消防管理和隐患排查,依法管理出租房屋以及在出租房屋内居住、在企业(单位)工作的流动人口,并做好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探索推进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促进部门间信息动态管理和共享利用。

    3.区住建局

    负责排查国有土地上出租房屋中的危旧房屋,保证居住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房地产经纪、物业工作,及时查处房地产经纪、物业违法行为。

    4.区拆违办、江干国土分局

    区拆违办按照职责协调相关执法部门认定乱搭、乱建,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依据《规定》对违章建筑予以拆除。江干国土分局负责排查集体土地上出租房屋中危旧房屋的认定、改造。

    5.区属其他部门

    区城管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确定的各自法定职责,配合做好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二)街道职责

    各街道作为出租房屋安全整治责任主体,要建立流动人口和居住房屋出租综合管理服务机制,整合区有关职能部门在基层的办事机构以及网格员、社工等人力资源,开展出租房屋安全整治相关工作。

    四、工作重点

    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重点强化对群租房、出租房屋的消防隐患、违章建筑排查整治,增强房屋出(承)租人主动申报信息的意识。具体工作重点如下:

    (一)群租房排查整治重点

    1.擅自分割居住空间的卧室、起居室(厅)进行出租的;

    2.将厨房、餐厅、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提供出租的;

    3.出租居住房屋每个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的。

    (二)出租房屋消防隐患排查整治重点

    1.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2.出租房屋与其它场所合用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的;生产、仓储、住宿合用场所之间没有使用实体墙进行防火(物理)隔离的;

    3.出租房屋未按消防要求配备必要消防设施设备的;

    4.电动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充电的;

    5.出租居室达到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没有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的,没有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的,没有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的,没有将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的,没有安装智能门禁或单机式监控的,没有在每个居室及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智能火灾预警装置的。

    (三)违章建筑排查整治重点

    1.擅自搭建用于出租的大棚、简易棚;

    2.其他乱搭乱建影响市容市貌,违法建筑用于出租的。

    (四)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信息报送

    1.督促房屋出租人在3日内报送出(承)租人以及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2.督促房屋承租人及时报送基本信息。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排查阶段(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

    1.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区属各相关部门、街道要采取多样手段,确保《规定》的宣传随处可见(宣传资料样式由区公安分局另行下发),做到家喻户晓。要认真组织至少1次《规定》的集中学习,确保基层一线人员准确掌握《规定》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要组织召开多轮房东大会、企业主大会等,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解读《规定》内容。要整合发动管理力量,对居民群众逐户逐人、点对点发放宣传资料,做到宣传进出租房、进用工单位、进物业公司、进中介服务企业、进社区服务大厅,确保出(承)租人知晓率达100%。各街道负责落实属地各社区在出入口、人流量大的广场、活动中心、流动人口聚集区域等处,至少各悬挂1条宣传横幅;确保社区宣传栏、警务宣传栏、社区服务大厅海报张贴率达100%。区住建局要制作租赁房屋合同示范文本,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并引导出(承)租人在租赁活动中增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意识。区委政法委(综治办)要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规定》宣传活动,借助江干报、平安江干微信群等载体,不断扩大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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