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政办发〔2016〕3 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出租房屋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市政府令第28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全面摸清出租房屋底数,扎实做好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为G20杭州峰会营造和谐稳定环境,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出租房屋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区政府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齐力任组长,区委常委、区公安分局局长李建明任常务副组长,区委政法委(综治办)、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流动人口办、区拆违办、江干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出租房屋安全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由区属职能部门、街道各抽调1名联络员组成,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全区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
围绕《规定》内容,深入开展群租问题治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出租行为,强化流动人口登记和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加快拆除违章建筑。力争在2016年6月底前,全区居住出租房群租现象、违章建筑明显减少,流动人口登记率明显提升,重大亡人火灾事故坚决杜绝。具体工作目标有:
(一)全面落实宣传措施,确保居住房屋出租人(含单位,下同)对《规定》的知晓率达100%;
(二)全面摸清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底数,确保排查率达95%以上;
(三)发现一批、清理一批违反《规定》的出租房屋,查处一批违规房屋出租人,拆除一批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全面落实出租房屋安全设施配备,确保安装率达98%以上;
(四)推进房屋出租人自主申报出租房屋、承租人信息,确保未主动申报出租信息行为的处罚率达100%;
(五)全面强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措施,确保流动人口登记率、准确率分别达90%以上。
三、职责分工
(一)部门职责
1.区委政法委(综治办)、区流动人口办
协调区各职能部门联合开展出租房屋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发动各街道开展《规定》宣传活动,营造“学规定、用规定、守规定”的浓厚氛围。区流动人口办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各项工作。
2.区公安分局、江干消防大队
牵头负责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杭州市公安局实施<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操作规程(试行)》(杭公基础〔2015〕37号)要求,做好出租居住房屋的治安、消防管理和隐患排查,依法管理出租房屋以及在出租房屋内居住、在企业(单位)工作的流动人口,并做好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探索推进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促进部门间信息动态管理和共享利用。
3.区住建局
负责排查国有土地上出租房屋中的危旧房屋,保证居住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房地产经纪、物业工作,及时查处房地产经纪、物业违法行为。
4.区拆违办、江干国土分局
区拆违办按照职责协调相关执法部门认定乱搭、乱建,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依据《规定》对违章建筑予以拆除。江干国土分局负责排查集体土地上出租房屋中危旧房屋的认定、改造。
5.区属其他部门
区城管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确定的各自法定职责,配合做好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二)街道职责
各街道作为出租房屋安全整治责任主体,要建立流动人口和居住房屋出租综合管理服务机制,整合区有关职能部门在基层的办事机构以及网格员、社工等人力资源,开展出租房屋安全整治相关工作。
四、工作重点
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重点强化对群租房、出租房屋的消防隐患、违章建筑排查整治,增强房屋出(承)租人主动申报信息的意识。具体工作重点如下:
(一)群租房排查整治重点
1.擅自分割居住空间的卧室、起居室(厅)进行出租的;
2.将厨房、餐厅、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提供出租的;
3.出租居住房屋每个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的。
(二)出租房屋消防隐患排查整治重点
1.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2.出租房屋与其它场所合用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的;生产、仓储、住宿合用场所之间没有使用实体墙进行防火(物理)隔离的;
3.出租房屋未按消防要求配备必要消防设施设备的;
4.电动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充电的;
5.出租居室达到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没有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的,没有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的,没有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的,没有将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的,没有安装智能门禁或单机式监控的,没有在每个居室及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智能火灾预警装置的。
(三)违章建筑排查整治重点
1.擅自搭建用于出租的大棚、简易棚;
2.其他乱搭乱建影响市容市貌,违法建筑用于出租的。
(四)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信息报送
1.督促房屋出租人在3日内报送出(承)租人以及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2.督促房屋承租人及时报送基本信息。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排查阶段(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
1.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区属各相关部门、街道要采取多样手段,确保《规定》的宣传随处可见(宣传资料样式由区公安分局另行下发),做到家喻户晓。要认真组织至少1次《规定》的集中学习,确保基层一线人员准确掌握《规定》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要组织召开多轮房东大会、企业主大会等,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解读《规定》内容。要整合发动管理力量,对居民群众逐户逐人、点对点发放宣传资料,做到宣传进出租房、进用工单位、进物业公司、进中介服务企业、进社区服务大厅,确保出(承)租人知晓率达100%。各街道负责落实属地各社区在出入口、人流量大的广场、活动中心、流动人口聚集区域等处,至少各悬挂1条宣传横幅;确保社区宣传栏、警务宣传栏、社区服务大厅海报张贴率达100%。区住建局要制作租赁房屋合同示范文本,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并引导出(承)租人在租赁活动中增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意识。区委政法委(综治办)要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规定》宣传活动,借助江干报、平安江干微信群等载体,不断扩大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