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政办发〔2016〕34 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江干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干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江干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
附件
江干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和《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政函〔2006〕6号)、《杭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杭政办函〔2016〕17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其中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3)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积极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五)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其他规定的情形。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其他规定的情形。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组织指挥体系
区政府成立江干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一)江干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各成员单位
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江干环保分局局长
成员:区应急办、江干环保分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农业局、区市场监管局、江干国土分局、区卫计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江干消防大队、江干交警大队、区城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江干规划分局、区委宣传部、各街道、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杭州东站枢纽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增加有关区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区指挥部成员。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江干环保分局:牵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根据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联系相关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环境损害评估、调查处理等工作,提出环境应急处置建议,指导现场处置;按规定报告和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区应急办:做好应急值守,收集汇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报告相关区领导,协助分管区领导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掌握全区应急资源信息。
区发改局:牵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协调环境应急有关项目建设。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的组织供应;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协调电力、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电力、通信等相关保障工作。
区住建局: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助对建设工地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事故的处理,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全区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管理。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照权限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农业局:指导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派出专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渔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农业、渔业等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及调查评估;负责对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灾后恢复。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对商品流通和食品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流通,维护应急期间市场秩序。
江干国土分局:牵头地质灾害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开展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调查。
区卫计局:负责制定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负责事件发生区域的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区商务局:负责外来旅游人员的疏导工作;负责饭店、宾馆等的应急动员工作; 协助做好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协调应急物资调配工作,组织应急期间生活必需品的统筹调运,保障市场供应。
区公安分局: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设立警戒线;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治安维护,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办理。
江干消防大队:负责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指挥部指令,采取现场应急处置措施;进行事故现场的火灾扑灭、被困人员抢救,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进一步扩大,加强冷却、防止爆炸;负责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江干交警大队:负责事件现场交通管制和保障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区城管局:负责城镇排水管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管理以及供水设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负责市区供水水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突发水质异常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被损毁的市政设施的抢险、恢复和维护;负责城市供水、供气、排水管网、桥梁隧道、市政环卫设施运行安全监管;负责所管理水体的引水、配水等应急措施落实;配合开展现场洗消工作。
区民政局:依据职责指导事件影响区域紧急转移人员临时安置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避灾疏散场所、救灾物资储备库的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环境应急装备、防护用品的购置、维护费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江干规划分局:协助做好全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和紧急避难场所统筹规划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展应急测绘。
区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宣传;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控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教育局:开展学校环境保护及环境安全教育,做好应急期间对学生的环境应急教育和引导工作。
各街道(管委会):积极开展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和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减轻或消除污染;组织对人员的转移安置和医学救援,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物资保障;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害评估,落实善后处置工作;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三)有关类别环境污染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1.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由江干环保分局负责组织协调。
2.渔业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应急救援由区安监局组织协调。
4.内河船舶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三、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信息监控
区指挥部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搜集信息,负责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本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并及时向江干环保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二)预防工作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江干环保分局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2.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三)预警及措施
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环保部和省环保厅有关规定执行。
区指挥部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对可以发布蓝色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