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政办发〔2016〕19 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江干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江干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江干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以下简称集体资金)管理,规范经济行为,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有集体经济收入的居(村)民小组。
第三条 集体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 集体资金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资金管理职责,向全体成员负责,受其监督。
第五条 集体资金管理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依法委托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记账,其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主体地位和经济责任不变,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
第六条 区农业局(农办)主管集体资金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公管办依据其职责对集体资金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各街道负责辖区内集体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计划管理。年初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包括重点工程项目)预算;年终或项目完成后,要编制年终或项目决算。
第八条 财务收支预算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专项收入、经营支出、日常行政管理支出、专项支出等内容。
第九条 预算方案和决算结果须提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街道审核,送区农业局(农办)备案。
第十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确需追加、调整、增加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要求,酌情提经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后进行,并报街道备案。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与居(村)委会实行账户分设、收支分离、分别记账、单独核算。
集体资金须全额纳入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核算。
第十二条 每个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和一个土地补偿费专户,用于日常经济往来和专项资金进出。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账款分管、支票印鉴分管制度,集体经济组织非财务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支票由集体经济组织助理会计保管。支票预留财务印鉴实行支票专用鉴章管理,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财务主管鉴章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支票专用鉴章由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现金、银行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银行存款收付情况,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银行利息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各项收入必须纳入指定账户内予以核算。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一般采用银行转账结算。如确需用现金交易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账外账。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切实加强应收款项管理,按季做好应收款项与经营合同核对清理工作,对各种拖欠款采取措施、足额清缴。因特殊情况一时无法收回的欠款,应及时订立还款合同,明确期限和利息计付事宜。对因故需减免或确已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报街道审查,提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减免或核销。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福利支出及其他零星支出。
治安联防、绿化环卫、保洁保序、公益设施建设、文教卫、民生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应在居(村)委会账本中核算。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现金开支应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工程款与费用开支1000元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单位负责人“一支笔”限额审批和“联审联签”制度。日常支出5万元以下(含)的小额支出款项,由单位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款项,经班子成员集体审核会签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工程项目资金、土地补偿费等专项资金支出,经班子成员集体审核会签,报街道联审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重大支出事项,事前应提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审批人自身经手的票据,须指定一名主要干部审批。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不得坐收坐支现金。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本着厉行节约原则,按照《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要求,严格控制和压缩非生产性开支。严禁违反规定超标准或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严禁行政性公务招待,严格控制公益事务和商务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费。不得超标准列支办公会务费、培训费、差旅费、报刊订阅费等。不得以会费、赞助费、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第二十五条 严禁违规出借集体资金,严禁利用集体资金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二十六条 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的控制与化解,严防不切实际地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垫交费用。确需举债的,要提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审核。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实现收益的前提下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当年人均可分配净收益不足1000元的,不得进行分配;负债较多、资金运转困难的,原则上不进行分配,所得收入应首先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