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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江干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江政发〔2017〕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2017年3月28 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打造“平安江干”总目标,着力改变全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现状,努力提升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发生。
二、主要举措
(一)注重源头防控
1.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要求,强化过程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建议条件的单位,必须依法禁止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始终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见附件2)挺在前面,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督促必须按照“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完善风险预防机制。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的风险分析,及时掌控安全生产风险点,研究落实针对性措施,实施分级风险监管。
(二)实施过程监管
4.完善监管机构框架。在区安委会大框架下,设立应急救援领域专业安全委员会、商贸旅游领域专业安全委员会、城市管理领域专业安全委员会、文化娱乐卫生领域专业安全委员会、消防危化校园领域专业安全委员会、建筑物业领域专业安全委员会。专业安全委员会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由区政府各条线分管领导任主任,全面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5.落实“一岗双责”职能。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区政府主要领导与各条线分管领导签订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书,区政府向各属地街道、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下达安全生产任务书。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区委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行业的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各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行业分管负责人每季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每季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6.强化监管责任意识。各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摸清辖区安全生产底数,消除监管盲区。
(三)抓实隐患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