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文件
江政发〔2017〕4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7日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区政府各项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立足新起点、增强新功能、实现新跨越,全方位推进城市化、国际化、现代化“三化融合”,全力以赴打造“城市新中心、国际新窗口、创新新天堂、智慧新城区”,高水平全面建设国内一流现代化中心区。
第三条 区政府在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高效敬业,勤勉廉洁。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六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八条 区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九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一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四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及区政府有关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区政府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决定。
第十五条 区政府涉及财政资金审批等事项的决策,根据《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区本级资金审批管理的通知》文件执行,文件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全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为依据,事前必须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征求有关各方意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街道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要进行社会公示或听证;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社会经济问题,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应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企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
第二十一条 提请区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按照“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实施。
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经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拓宽政务公开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畅通互动渠道,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推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逐步扩大行政决策的公开范围和领域。推进行政执法权的公开透明运行,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进一步清理、调整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和《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并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浙江政务服务网江干平台、报刊、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及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每年定期向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办理满意率。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监察、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各街道办事处有权对区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着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要坚持信访工作领导接待日制度。对重要的群众来信,区政府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批阅。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重视市长公开电话、区长公开电话和“96666”电话(信箱)投诉交办的事项以及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反映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要加强浙江政务服务网江干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府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必要时可扩大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有关全区工作的重要情况;
(四)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列席;应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监察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领导和区委、区人大、区政协有关部门,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市属驻区单位负责人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钱塘智慧城管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法制办,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研究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发展战略、财政收支预决算和重大建设项目安排;
(四)讨论研究重要的改革方案以及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及重要政策;
(五)讨论决定需向上级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区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决定的重要奖惩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