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针,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构建与国内一流现代化中心区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构建产业平台为突破口,以培育特色产业为重点,通过规划引领、政策聚焦、资金引导、机制创新,全面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江干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符合《江干区构建国内一流现代化中心区现代产业体系产业导向目录》的企业,以及按本意见规定可享受支持政策的机构和个人。信用记录较差,存在欠薪欠资行为以及当年发生违法犯罪、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不能享受本政策。
对带动性强、地方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对我区有特别贡献或特殊意义的企业以及企业的特殊重大事项,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三、主体政策
(一)构建重点产业平台
1.特色产业园
(1)以钱江新城、城东新城、钱塘智慧城、丁兰智慧小镇等区域为重点,打造特色产业园。其中,钱江新城主要发展业态为金融产业、现代商业、信息服务业、专业中介服务业等。城东新城主要发展业态为商业贸易业、商务办公业、会展产业、文化旅游业等。钱塘智慧城主要发展业态为智能制造、电子商务(跨境电商)、信息服务、科技金融等。丁兰智慧小镇主要发展业态为信息服务业、金融产业、文创产业、大健康产业、休闲旅游业等。其他区域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特色产业园打造工作。
(2)租赁物业打造特色产业园(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年度经常性税收合计分别达到或超过第一年1500元/平方米、第二年1800元/平方米,第三年2200元/平方米的,经认定,给予平台运营商物业年租金20%-50%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每天每平方米1.5元)。
(3)投资主体自持物业或利用旧物理空间提升改造(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的,更新改造投资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经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连续三年给予投资主体缴纳物业租赁税收所形成区财政贡献50%的补助。
(4)对利用村级留用地开发及创新型用地转型升级建设特色产业园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2.品质楼宇
(1)对入驻率超过60%、属地率超过80%,且年度经常性税收有增长的,楼宇(产业园)经常性税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经认定,给予招商管理机构30万元一次性补助,以后每首次上3000万元税收台阶给予招商管理机构50万元一次性补助。经认定,楼宇(产业园)特色产业集聚度占比超过60%,再给予业主或招商管理机构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2)楼宇内新引进在我区纳税的国家、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00万以上)的,每家给予引进者50万元一次性补助。
3.众创空间、孵化器
(1)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并给予最高300元/平方米装修补贴(设施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三年每年最高50%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众创空间开展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创业创新服务活动,对经备案并通过评审的活动给予实际支出50%的资助,最高100万元。同时企业在孵期间获得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运营商补助,年总补助额最高100万元。众创空间内创业企业申请“钱江时代”债权基金贷款的,给予企业50%贴息,并给予担保费全额补贴,单家企业贷款额最高1000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孵化器或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其报备的在孵企业按当年比上年新增部分对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孵化器或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万元考核补助。
(二)打造特色产业
1.金融产业
(1)新引进的金融业企业,当年实缴市外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且年度税收贡献达到或超过300万元的,经认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补助,补助以该企业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为限。金融业企业包括持牌金融机构和类金融企业。
(2)新引进的金融业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第一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100%、第二年按70%、第三年按50%给予补助。其中:服务中小企业成效显著、考评优秀,或省政府给予表彰补助的小额贷款公司,三年内按其形成区财政贡献部分的100%予以补助;各类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自达到年度纳税额100万起,第一年以其对区财政贡献的100%、第二年按80%、第三年按60%给予补助。现有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300万元的,以其较上年度新增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助。
(3)新引进的类金融企业,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对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分期补助完毕。在我区年度纳税达到或超过100万的,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三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助,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4)新引进金融业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现有企业年纳税额达到或超过300万元且不低于前三年平均纳税额的,经认定,可对其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自上述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50%的补助。补助名额以3人为基数,纳税额每增加200万元,增加1个补助名额,名额最多不超过7人。
(5)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外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外地股权投资基金除外)在江干区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对投资期限大于一年的直接股权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信息服务业
(1)新引进的信息服务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第一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100%、第二年按70%、第三年按50%给予补助。现有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300万元的,以其较上年度新增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助。
(2)新引进的信息服务企业,年度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经认定,连续三年按房租的30%给予补助(补助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单价每天每平方米一般不超过1.5元)。
(3)通过CMMI5级、4级评估的软件,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1级、2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通过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相关国际、国内认证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咨询和认证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补助。
(4)企业单个销售(服务)合同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合同履行完成后,经认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单个销售(服务)合同金额每增加500万再增加5万元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进入全国软件百强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现代商贸业
(1)新引进的现代商贸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第一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100%、第二年按70%、第三年按50%给予补助。现有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以其较上年度新增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助。
(2)对经认定的开展国际服务贸易业务的企业,按当年度服务贸易出口额分档进行补助:对年出口额达到或超过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的,分别补助人民币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经认定的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开展出口业务的企业,按当年度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进行分档补助:对年出口额达到或超过2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分别补助人民币3万元、5万元、10万元。
(3)新注册独立核算法人开展联营活动且营业面积在3万平方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可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商贸企业实施消费环境改造达到或超过500万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对经市综试办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按其入驻企业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对园区给予补助。年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达到或超过1亿美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对新进入全国、全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名录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进入全国、全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名录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6)对引进在我区举办大型会议(政府行政性工作会议除外)的旅行社会展企业或区内酒店给予补助(按不同会议规格及标准,按营业额7%-5%,对引进酒店或旅行社会展企业进行补助)。一次会议只对一个主体进行补助(酒店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旅行社会展企业不设限)。对引进在我区举办、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展览活动(单次活动三天以上),根据其规模、档次给予会展机构2-6万元一次性补助。
(7)对在本区注册的专业会展公司、节庆会展广告公司、会议服务公司以及区外知名专业会展公司,根据其从事节庆会议展览业务的年营业收入和引进会展活动消费额度,给予10 -30万元补助。
(8)举办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展览活动或引进超大型国际性、全国性会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单独实施补助政策。
4.文化创意产业
(1)新引进符合区文创产业重点培育导向目录、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第一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100%、第二年按70%、第三年按50%给予补助。现有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300万元,以其较上一年度新增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助。
(2)新引进且首次落户的文创培育对象、知名企业或两岸合作平台,开展实质性运营的,经认定,对企业租赁自用办公(不含销售、展示区域)用房给予连续三年每年50%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新引进且首次落户的文创培育对象、知名企业或两岸合作平台自用办公(不含销售、展示区域)用房的装修、办公设施购置、宽带接入等基础性设施,经认定,给予每平方米3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对被认定为区级文创特色园区或重点扶持文创社团的,经评审通过,给予5-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被认定为区设计中心的,按甲、乙二个等次,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被评为国家、省(部)、市重点文创园区或两岸合作平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被评为国家、省(部)、市重点文创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5)对文创重点企业、知名企业或特色园区依据政府要求或认可,在区内开展行业性、层次性和影响力较高活动的,经认定,给予单次活动费用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文创社团开展相应活动的,给予单次活动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6)对文创重点企业、培育对象、知名企业、特色园区或文创社团,已办理过招商引荐手续,且所引进企业在2年内达到区重点文创企业认定标准的,经审核通过,给予引荐单位2万元/家的一次性补助;对引入行业大师名家或领军人物的,经审核通过,给予引荐单位2 -10万元一次性补助。
(7)对文创重点企业、培育对象、知名企业、设计中心或两岸合作平台入驻企业所创作的作品、产品、创意等获得国际行业知名奖项、省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省(部、委)下属厅(司、局)所颁发的文化创意类大奖的,给予5-10万元一次性补助;获省、部级奖项的,给予10-20万元一次性补助;获省、部级以上奖项的,给予20-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文创重点企业、培育对象、知名企业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动画作品和电视连续剧(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每部作品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国内院线首播的电影作品(第一出品方,单部90分钟及以上),给予每部30万元一次性补助。
(8)对文创重点企业、培育对象、知名企业、设计中心或文创社团开展项目开发运作并申报的,给予项目投资总额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资金补助。
5.中介服务业
(1)新引进的中介服务业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第一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100%、第二年按70%、第三年按50%给予补助。现有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力资源服务业200万)的,以其较上年度新增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助。
(2)新引进中介服务业企业年度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租用办公用房,经认定,连续三年按房租的30%给予补助(补助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单价每天每平方米一般不超过1.5元)。
(3)对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企业(机构),新引进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现有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且不低于前三年平均纳税额的,经认定,其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自上述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50%的补助。补助名额以3人为基数,纳税额每增加300万元,增加1个补助名额,名额最多不超过5人。
(4)对获全国、全省范围内认可的最高等级行业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被国家机关(不含协会等非党政机关)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示范(优秀、先进)的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5)对新组建的中心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50-70万元一次性补助;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的,给予30-50万元一次性补助。已成立的中心项目,每年按中心的中介机构入驻率、注册资本金规模、税收等运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成绩较好的按等次分别给予2-10万元一次性补助。
6.大健康产业
(1)新引进的大健康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第一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100%、第二年按70%、第三年按50%给予补助。现有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300万元的,以其较上一年度新增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助。
(2)新引进的大健康企业,年度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租用办公用房,经认定,连续三年按房租的30%给予补助(补助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单价每天每平方米一般不超过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