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跟踪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浙江省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自立项批准至竣工投产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重要节点,进行动态和持续的审计监督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三)政府以特殊国有资源和优惠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五)涉及国家战略和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对象为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审计机关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审计机关通过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及时揭露问题,强化审计整改,保障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和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量力而行,有计划地确定重大政府投资跟踪审计项目。
重大政府投资跟踪审计项目立项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本级政府交办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
(二)国家宏观政策要求;
(三)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四)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具有一定规模的工程项目;
(五)其他需要开展跟踪审计的重大工程项目。
审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建设、发改、建设主体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逐步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备选数据库。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增强重大政府投资跟踪审计项目的计划管理,编制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跟踪审计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组织方式、审计重点等内容。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安排要为临时和突发项目留有余地。
第九条 审计机关就一个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制发一次跟踪审计通知书,在过程中按审计重点环节、重要节点可以制发跟踪审计通知函。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对跟踪审计项目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内容和重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可以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发现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在阶段性审计报告中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并在下一阶段审计报告中反映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定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土地利用和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七)工程造价情况;
(八)投资绩效情况;
(九)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