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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规则
江政办发〔2018〕3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杭州市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8〕333号)、《江干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江政发〔2012〕43号)、《关于规范“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江委办〔2016〕104号)等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政区(不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街道办事处及其辖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国有建设单位、项目指挥部和管委会等(以下简称“各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指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未达到进场交易限额,以及未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在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限额以下按规定不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
第四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承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货物服务类、工程类、产权类等行业管理职责。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建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与管理,成员由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街道分管负责人组成,其中分管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负责人原则上应同时分管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工作。
其余各单位由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负责单位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与管理。
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负责辖区内(单位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申请与提出。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交易活动执行科室)负责辖区内(单位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请;
(二)项目核准;
(三)文件编制;
(四)发布信息;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六)交易组织;
(七)成交公示;
(八)合同备案;
(九)资料归档。
第八条 项目申请。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年度预算安排以及交易计划。交易项目申请人应根据各单位年度预算及交易计划申报交易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申请表、决策记录、预算书、需求文件以及相关资料等。
第九条 项目核准。各单位应根据交易项目明确责任科室(单位)。3万元及以上货物、服务类项目,5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各类产权交易项目,由责任科室(单位)提出,会同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交易活动执行科室)形成意见,经相关分管负责人初步审核后,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审批。
第十条 文件编制。项目申请人应按照各类交易项目的不同要求编制项目任务书,任务书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预算、资质要求、技术参数、项目需求、项目工期等。
单项合同估算造价在20万元以上,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含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类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代理机构编制交易文件(如工程量清单)。
第十一条 发布信息。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应坚持信息公开,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交易活动执行科室)负责辖区内(单位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发布。各类交易信息应通过江干区政府门户网站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版块进行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工程招标项目(含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类项目),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工程类项目的公告、公示、工程量清单等信息应在相应政务公开、居(村)务公开等其他平台进行公示,公开发布的信息内容应与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致。
第十二条 报名与资格审查。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报名时间可与公告时间一致。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资格后审,在交易当天由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交易活动执行科室)负责组成项目交易评审小组对参与交易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十三条 为减少参与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企业的交易成本,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原则上不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十四条 交易方式。交易可以采用招标、议标、协议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