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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审计机关开展“对标署优标准提升审计价值”主题活动的实施方案(二)

2021-05-25 江干区 收藏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优化项目立项机制

1.建立健全审计项目形成机制。切实抓好《杭州市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突出审计项目立项的需求导向,把服务党委政府决策、提高治理能力、回应社会关切作为重点。构建和推广“同级审+”、“经济责任审计+”、“同步审计+”等自选项目形成机制,达到整合审计资源,突出精品导向的目的,推动审计项目立项从“任务型”向“价值型”转变。

2.高度重视需求调研和论证选优立项环节。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工作中心,紧贴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紧扣“两个报告”开展立项调研;充分听取本级人大、政协和纪委监委、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对审计项目计划的意见建议,广泛收集和获取与审计立项相关的各类信息、数据,切实将调研需求、初选项目、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项目和优先顺序、评估预计审计成果和可用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等立项步骤落实到审计计划编制和审核流程当中。必要时,可以邀请特约审计员、政府法律顾问等外部专家参与项目立项的选优论证工作。

3.强化审计项目计划实施进度管理。全市审计机关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采取“挂图督战”等形式,定期公示年度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加强日常督查,依法依规落实审计实施各环节的限时办结要求。将每个审计项目取得的、符合“署优标准”的审计成果同步展示、动态更新,进一步突出审计计划的价值导向,强化项目实施的精品意识。

(二)细化审计实施现场管理,试行“清单”管理

1.高度重视审计(前)调查了解。审计组从审计调查阶段就要对照“署优标准”,关注实施项目的潜在价值点,包括预判审计对象本身及行业管理中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否存在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机制性缺陷等制度不够完善的因素,对可能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有一个初步的预判了解。要注重搜集、梳理和研究审计事项所涉及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业性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文件,以及被审计对象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资料,为编制有针对性的审计实施方案打好基础。

2.切实保证审计实施方案的控制及指导作用。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具体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措施方法、人员分工等内容,确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要细化到审计事项,分配到审计组成员,明确成果开发及时限要求。审计实施方案的控制和指导作用要贯穿审计实施全过程,审计组长应当加强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为进一步增强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今年在全市审计机关试行现场“清单”管理模式。各局和各业务处要在2018年的计划中选择合适的项目,尝试运用审计任务清单、审计发现问题及审计成果清单等方式管理审计现场。清单可以与实施方案并列,也可以嵌入方案,作为对其细化和深化的组成部分。各局、各业务处要对试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及时报送市局法规处。

3.深化现场实施,做精审计项目。审计实施既要确保一定的审计覆盖面,防止审计范围过窄带来的问题疏漏风险;又要在深度上下功夫,敢于把问题查深查透,善于从表象中揭示和把握问题的本质及产生的原因,揭示体制、制度和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规范审计取证行为,确保审计证据充分适当,经得起各方检验。市局将研究采用“审计证据移交清单”形式对《审计移送处理书》附送证据进行汇总管理,明确审计证据与移送处理事项或审计职业判断之间的印证关系,促使证据向证据链提升,从而提高审计移送的成案率。

4.全面落实审计现场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认真落实市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审计项目质量的若干规定》中的审计组现场例会、审计疑点备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审计现场管理制度,对《审计疑点备查记录表》要定期梳理汇总,统一管理、统筹应用。分管局领导和审计组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审计现场的督导,深入审计现场与审计人员一起分析问题、突破难点,及时回应和协调解决审计组提出的问题,确保审计质量和深度,共同提升审计价值。

(三)强化审计报告阶段质量把控,注重挖掘和提升审计成果

1.严格依纪依法依规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促进增收节支减少损失浪费方面的作用,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的,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依纪依法应当采取审计移送方式进行处理的,对所涉违纪违规事项可以认定金额的,应当做好取证工作,并在《审计移送处理书》中明确表述,以便于受理移送部门及时全额追回违纪违规款项。

2.建立完善与纪委监委、巡察等部门的协作机制。通过建立健全与纪委监委、巡察、公安等部门案件线索的移送处理、信息事项的传递互通、归口联络和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这些部门在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更好地发挥监督合力作用。市局今年将配合市纪委监委完成对《杭州市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案件线索传递和协同配合工作暂行规定》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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