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队: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增强内部约束机制,保障我区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部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江干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将《江干区统计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江干区统计局
2018年3月13日
江干区统计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局机关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7〕27号)和江干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江政办发〔2015〕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范围。局机关本级。
第三条 内部审计内容。预算执行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及一切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资金、资产和资源的安全完整;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和“三公”经费管理支出情况;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范管理等。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局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局机关的财务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及评价,对局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局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批准并组织开展年度内审计划、听取上年度内审工作报告。
第六条 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在工作中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一)内部审计领导小组与财务职能科室保持相对独立性;
(二)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不受其他科室或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内部审计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由非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内部具有财经、财会、法规、工程建设等方面工作经历的非财务岗位人员兼任。局内审领导小组下设审计小组,负责拟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局机关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将有关审计事项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实施(有涉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局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科室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局机关下列事项进行内审监督:
(一)督促建立健全局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各种隐患;
(二)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
(三)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
(四)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内控管理。
(五)物资采购及服务类采购的程序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