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政办发〔2018〕22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干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干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江干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推进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创新,扶持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规范管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16〕21号)和《杭州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财教〔2016〕1号)等文件精神,区政府设立江干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发展。为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不断优化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江干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我区民办教育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项用途和绩效目标的公共预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预算总额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新学年学籍人数,以同类教育部门办学校(含幼儿园)上年度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为依据(具体以在职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为依据测算),义务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30%,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20%。主要来源:
(一)区本级财政、街道财政教育资金;
(二)国家、省、市未指定具体用途或项目的各类民办教育奖励补助资金;
(三)其他收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主要用于:
(一)改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
(二)补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项目;
(三)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学研项目;
(四)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民办学校(含幼儿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和“阳光厨房”建设完善项目;
(六)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项目。
第二章 使用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学前教育生均经费补助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
申请对象:按杭州市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补助标准:以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上年度生均公共财政教育事业费为依据,补助基准比例为70%,再结合幼儿园办园水平与年度考核给予补助。
具体计算办法:上年度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生均公共财政教育事业费×基准比例70%×幼儿园市等级系数×幼儿园省等级系数×上年度考核系数×幼儿园学籍人数。
2.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补助
申请对象:按杭州市物价局核定的办园成本收费,且保教费标准/同类公办学校上年度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3倍(不含)以下的非营利性幼儿园。
补助标准:以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上年度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为依据,补助基准比例为20%,再结合幼儿园办园水平与年度考核给予补助。
具体计算办法:上年度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生均公共财政教育事业费×基准比例20%×幼儿园市等级系数×幼儿园省等级系数×上年度考核系数×幼儿园学籍人数。
幼儿园省等级系数:省一为1、省二为0.8、省三为0.6、无等级为0.4;
幼儿园市等级系数:甲级为1、乙级为0.7、丙级为0.5、无等级为0.4;
幼儿园年度考核系数:A类为1、B类为0.8、C类为0.6、D类为0;年度考核办法另定,区教育局和街道每年1月按考核办法对幼儿园进行考核。
补助申请按属地范围,由幼儿园向街道申请补助,资金由街道承担20%、区教育局承担80%。
(二)义务教育及高中教育生均补助
1.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补助
申请对象:民办学校根据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要求按浙政发〔2016〕16号文件规定标准免除学生学杂费。
补助标准:免除部分学杂费区财政全额补助(小学650/年、初中850年)。
2.学位补助
申请对象:对受政府委托培养进行免费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补贴标准:按照杭州市物价局审批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3.生均成本补助
申请对象:学费标准低于同类教育部门办学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拨款的民办学校。
补助标准:与教育部门办学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拨款的差额,结合办学水平与年度考核给予补助。
具体计算办法:(上年度同类教育部门办学校生均公共财政教育事业费-市物价审批学费标准)×上年度考核系数×学籍人数。
(三)租赁补助
申请对象:租赁符合幼儿园、中小学准办条件场地的标准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