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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幼儿园和
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政办发〔2018〕21号
为促进我区民办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坚持规范与发展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16〕21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正确引导、依法管理、鼓励优质、规范办学为基本方向,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幼儿园、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努力在全区形成“主体多元、模式多样、优势互补、规范有序”的发展格局,不断满足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民办幼儿园,坚持走优质特色发展之路。实现与公办幼儿园协调发展,共同提升区域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水平,更好地满足群众教育需求。
民办培训机构,坚持走规范化办学之路。推进分类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管理和引导,提升安全保障,规范经营行为,形成服务到位、监督有力、稳定和谐、健康发展的培训市场环境。
二、主要举措
1.培育和发展优质民办幼儿园。将民办幼儿园发展纳入区域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配置资源,实施民办学前教育品牌战略,加快建设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品牌幼儿园和教育集团。街道和社区要积极盘活闲置集体资源新建或改扩建普惠化品质民办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厂房、楼宇等社会资源,举办标准化品质民办幼儿园;探索创新契约化委托管理模式,与品牌教育机构合作办园,2018年启动试点。进一步理顺集体办幼儿园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法人产权明晰,所有资产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对省三级及以下的薄弱民办幼儿园,实施规范办园提升三年行动计划,通过改造提升和分类施策,三年内全面实现升级。
2.规范和提升培训机构办学水平。坚持规范与发展相结合,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规举办培训机构,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提升培训的质量水平,打造培训特色和培训品牌,发挥校外教育和社会服务功能,成为区域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3.加强民办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党建和运营管理。全面加强民办幼儿园、培训机构党建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和各街道党工委要完善民办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党组织设置,健全党建工作保障机制,民办幼儿园党建纳入属地街道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范围;各类民办培训机构党建按审批权限分别纳入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党建工作范围,实现组织建设全覆盖,党员管理全方位,作用发挥全领域。党建工作纳入相关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查内容。民办幼儿园、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消防、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按要求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设施设备,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民办幼儿园全面完成“阳光厨房”建设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险。支持民办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发展,构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和行业诚信制度。推广使用培训合同示范文本。
4.全面推进分类管理。对民办幼儿园、培训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按照举办者自愿选择的原则,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现有的面向中小学生从事文化学科类培训服务的公司(未经许可的)应修订章程,健全治理结构,完善安全保障和办学条件,依照《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于2018年6月30日前到教育部门办理相关办学许可。其中,对办学场所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且通过消防竣工验收的,予以备案管理(最长不超过3年);办学场所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下且通过消防竣工验收的,限期整改,期限至当年租赁周期结束(最长不超过12个月)。面向成人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民办学校,遵照《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执行,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