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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政办发〔2018〕75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江干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江干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江干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以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0号)和《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干区消防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政发〔2017〕2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建立消防安全函告、约谈、督查和问责等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的责任落实和追究。
一、函告制度
(一)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建立消防安全函告制度,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函告对象为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函告形式包括建议函和督办函。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向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发出建议函。
1.根据阶段性火灾数据分析研判,辖区或行业发生火灾频率较高的;
2.根据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数据分析研判,辖区或行业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
3.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等需要部署消防安全工作的;
4.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加强跟踪问效,对函告对象未采取措施加强消防工作的,适时形成专题报告,提请区政府实施专项消防安全整治或挂牌督办。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向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送达督办函。
1.上级消防工作部署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明确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未落实的;
2.上级领导重要批示和指示需要查办落实的;
3.对重大火灾隐患督改不力,逾期未整改的;
4.发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火灾防控的;
5.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立即整改或处理的;
6.辖区或行业连续发生火灾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的;
7.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