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政办发〔2018〕77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江干区国有房产集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江干区国有房产集中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
江干区国有房产集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国有房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7〕111号)、《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6〕2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实施全区国有房产清查和集中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国有房产管理新体制,保障职能履行,实现房产动态管理,推动房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提高国有房产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即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区直属事业单位和区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包括各建设指挥部等,以及区直属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定属于本单位资产的房屋及土地,包括公共停车场(库)、罚没的房屋和土地等。
三、管理原则
(一)集中管理
1.除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城管局下属事业单位外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须将除直管公房、自管公房、公共停车场(库)和安置房外的全部房产移交区机关事务中心实行一级管理,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移交区住建局管理,公共停车场(库)移交区城管局管理。
2.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城管局下属事业单位专项业务房产全部移交主管部门管理,由区机关事务中心实行二级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3.除区直属国有企业和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外,各建设单位征收的暂时不予拆除的房产,全部移交区机关事务中心管理。
4.房产资料须同房产一并移交给管理主体。
5.建设单位安置房,皋亭山景区建设管委会的房产,以及区直属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的房产实行自主管理。区农居建管中心负责安置房的监督、指导和调拨工作。
6.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区直属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购买房产必须报经区政府同意。
(二)动态管理
建立全区国有房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房产动态管理。各房产管理主体要及时将除直管公房和蓝领公寓外的全部房产(含市级单位提供使用权的房产)的登记情况、使用情况、租借情况、安置和处置情况等信息录入全区国有房产信息化管理系统,房产相关信息变动后,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系统信息进行更新。
(三)信息公开
各单位要将办公房产和专项业务房产的使用情况,经营性房产和产业培育房产的招租方式、承租人、租期、租金等情况在全区国有房产信息化管理系统上公开。区政府办、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区机关事务中心共同对房产的登记、使用、租借、安置和处置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房产管理的公开透明。
四、权属管理
房产项目立项主体须在完成房产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六个月内办结项目权证初始登记。按照集中管理规定,实行一级管理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权证由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统一申请变更,权属户名统一为“江干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区城管局下属事业单位房产,权属户名统一变更登记至主管部门名下。
各单位建造的未办理权证的房产,要加快权证办理工作;暂时不能办理权证的房产,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整改,积极对接市级相关部门,参照市级机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房产确权政策推进确权工作。
五、使用管理
(一)事务性房产
1.管理主体。事务性房产包括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区直属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的办公房产和社区配套用房。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办公房产的统一管理。区机关事务中心、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区城管局等五大房产管理主体应与房产使用单位签订办公房产使用协议。社区配套用房产权属于街道,使用权属于社区居委会,日常管理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
2.使用管理。办公房产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办公房产面积、使用人等信息须在全区国有房产信息化管理系统上公开。社区配套用房按照《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40号)使用和管理。
3.调配管理。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区直属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办公用房的调配,包括办公用房接收、分配、调剂、清查、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直属国有企业因工作需要增加办公房产,须向区机关事务中心提出申请,确因无法调剂需要租赁其他房产的,经区机关事务中心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未经区政府同意擅自租赁房产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预算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