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塘智慧城、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条〔2017〕70号)和杭州市《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的通知》(杭科合〔2018〕8号)精神,特制定《江干区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江干区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
杭州市江干区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江干区财政局
2018年8月24日
附件:
江干区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条〔2017〕70号)和杭州市《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的通知》(杭科合〔2018〕8号)等政策,深化科技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大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进一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由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等。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区级资金由区财政在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上级切块资金可纳入本级财政统筹使用。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江干区范围内的企业及入驻我区市级以上(含)众创空间的创客(或创客团队)等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同时适用于按本办法规定可享受支持政策的机构。
第六条 创新券限用于企业或创客在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专利分析评估、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纠纷服务、知识产权贯标)等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科技计划项目补助、国内专利授权补助等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四章 平台载体认定
第七条 鼓励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到全省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寻求技术服务。创新券优先在省级创新载体(载体范围以省科技厅公布为准)、市级创新载体(载体范围以市科委公布为准)及区级创新载体(以区科技局公布为准)使用。
第八条 江干区平台载体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应在江干区注册登记,具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具备集聚创新资源、组织科技攻关、提供技术服务、实施成果转化、开展人才培养等基本功能,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为本领域中小企业、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场地,拥有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自觉接受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的指导和监督。
2.其他科技服务机构应具有专业服务的资质,金融机构从事专利质押、专利保险等服务,中介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贯标等服务的经评审认定可列入区级地方载体。
由区科技局通过实地考察、行政决策等程序确定立项平台或载体,同时区科技局将每两年对平台进行实地检查,对未正常进行运营或服务的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五章 使用和兑现
第九条 企业或创客首次申请使用创新券,需要进行资格认定,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www.zjsti.gov.cn)进行注册,根据要求填写实名认证信息,扫描上传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在线审核通过后,即可在云服务平台进行在线申请和使用创新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