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房产管理,提高公司房产的使用效率,确保公司房产的保值、增值及安全完整,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类房产,主要包括区政府注入或划转的经营性房产、非经营性房产;安置房小区的配套商业用房、未安置的空置安置房;重点项目的房产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公司房产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公司房产从事经营或有偿服务活动。
第四条 资产管理部是公司房产的主要管理部门,在公司领
导的指导决策下,对公司的各类房产实施经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定公司资产的经营方式及管理办法供领导决策,
会同公司各部门做好各类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
2、资产管理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公司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产权界定与登记工作。
3、负责公司经营性房产的租赁、转移、拍卖、报废的评估工作,办理相关处理报批手续。
4、负责公司经营性房产、非经营性房产的检查、租售合同
的签订、收益催缴等产权管理工作。
5、调查研究公司各类经营性房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参与
公司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监督经营性房产的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6、 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做好公司重点项目的前期策划工作,
负责项目的后期运营管理工作。
7、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公司的房产分为经营性房产和非经营性房产。其中经营性房产主要包括区政府注入或划转的商铺、办公用房;安置房小区的配套商业用房;重点项目的经营性房产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等。非经营性房产主要包括区政府注入并无偿提供给区级机关使用的商铺、办公用房;未安置的空置安置房等。
第六条 公司经营性房产的处置方式为出租、出售。出租和出售的交易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拍卖等。
第七条 公司经营性房产的租售底价均由资产管理部根据杭州市国资委发布的《关于确定2017-2019年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介机构的通知》择优选择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并将评估报告上交江干区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