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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江政办发〔2018〕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科学、规范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合理、高效使用政府性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江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干区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区级国有建设单位实施的建设项目依照本办法管理。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财政性资金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前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政府职能履行,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做好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区委区政府工作计划等相关要求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规划、资金、政策、社会影响等可行性研究并申报前期项目计划,经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住建局等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汇总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储备计划。
第六条 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一般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储备计划中选取。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于上一年的6月底前提出并上报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与年度预算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计划(草案)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对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年度投资计划是项目实施的依据。
第八条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可以对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进行调整。调整的权限与批准的权限相同。
第三章 项目前期审批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等报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备案等后续工作及建设。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包括工程估算及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由区发改局征询区财政局意见后批复。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等手续,并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由区发改局征询区财政局意见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应当组织咨询评估。
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可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确定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当列明建设标准、用地规模、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内容,满足项目概算审核深度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准。(一)项目概算与估算金额差额在10%以上的;(二)项目概算与估算金额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四条 社会事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区发改局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区住建局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由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备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
财政部门对招标控制价有审核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开展招标工作,并按照招标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
年度投资计划是招标投标的依据。
第十八条 区级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不断深化改革,制定有利于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率的制度。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建设与监管第一责任人。政府投资项目除另有规定的外,应当组建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投资控制负责;
(二)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可研、设计、招标、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