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政办发〔2018〕52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江干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干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江干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干区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算管理。
区级国有建设单位实施的建设项目概算依照本办法管理。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建设项目概算参照本办法管理。
财政性资金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在制定新的办法前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包括征地拆迁、技术前期、工程建设及其他、建设管理费、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构成项目总投资的所有支出。实行代建的项目,代建费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项目投资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管控。
第二章 概算编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概算管理,实现概算管理全覆盖。
第六条 项目概算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内容、规模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采用的编制依据,如使用的概算定额、指标、价格、取费标准等符合现行概算计价依据规定,建设项目其他费,应按国家、省、市现行政策规定并结合项目所在地实际编制,对实际将发生但暂时无政策文件依据的各项费用,在征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概算管理部门”)意见后,以暂定标准或金额列入项目概算费用;
(三)项目的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的定价应符合初步设计文件要求并与建设项目性质和项目建设定位相适应;
(四)工程实施中的各项措施性费用,应符合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节约工程投资;
(五)概算文件由封面、签署页(扉页)、编制说明、建设项目总概算表、其他费用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书等内容组成。概算文件应完整清晰,符合概算编制深度要求;
(六)概算编制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的编制工作。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同时满足初步设计审批的需要。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在批准估算的范围内进行限额设计。设计应涵盖整个项目的所有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规范要求。
第九条 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及政策规定,既考虑技术性指标,又兼顾经济性指标,做到优化设计,节约财政资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初步设计文本及概算书的初审工作,确保编制完整、合理和准确。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初审意见,及时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的修改和完善。
第三章 概算审批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和区住建局为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部门。区发改局负责社会事业项目的概算审批,区住建局负责城建项目的概算审批。区财政部门根据概算管理部门的意见,负责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及资金拨付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参与概算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以上级专款为主建设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已审批概算的,概算管理部门不再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建设单位应向概算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申请文件;
(二)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本(报批稿)及工程概算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把项目概算与初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批复。特殊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后,概算可单独报批,但概算报批也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30天内完成。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概算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对概算编制内容有缺项、漏项、多算、少算以及定额套用错误等明显差错,达不到规定深度的,概算管理部门应当退回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编制。
第十六条 概算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概算审查能力、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查。概算审查费用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
第十七条 概算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取概算审查中介机构,建立概算审查中介库,并对中介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概算审查应当遵循独立、客观、高效、诚信的原则,对项目概算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概算审查中需要补充、完善或澄清的,概算审查单位应在收到资料后的七天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要求补充资料。
第二十条 审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概算审查,出具概算审查报告。
概算审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审查依据:应列出概算审查的主要依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