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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5 江干区 收藏

 

 

 

 

笕办〔2018〕30号

 

江干区人民政府笕桥街道办事处

关于调整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社区、经济组织,机关各科室: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经研究同意调整,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干区人民政府笕桥街道办事处

2018年7月2日

 

 

 

江干区人民政府笕桥街道办事处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街道及所属社区公共财政或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货物服务采购和产权交易等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江干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江干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江政办发【2018】37号)》、《关于规范“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江委办【2016】10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及辖区内组织开展的各类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指列入当年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未达到进场交易限额,以及未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在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限额以下按规定不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

第四条  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与管理。街道党政办、经发科、社会事务科、城管科、综治办、城建科根据职责承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请;

(二)项目核准;

(三)文件编制;

(四)发布信息;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六)交易组织;

(七)成交公示;

(八)合同备案;

(九)资料归档。

第六条 项目申请。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年度预算安排以及交易计划。交易项目申请人应根据各单位年度预算及交易计划申报交易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申请表、决策记录、预算书、需求文件以及相关资料等。

第七条 项目核准。各单位应根据交易项目明确责任科室。3 万元及以上货物、服务类项目,5 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各类产权交易项目,由各单位提出,责任科室审核,会同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形成意见,经相关分管负责人初步审核后,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文件编制。项目申请人应按照各类交易项目的不同要求编制项目任务书,任务书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预算、资质要求、技术参数、项目需求、项目工期等。 单项合同估算造价在 20 万元及以上,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含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类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代理机构编制交易文件(如工程量清单)。

第九条 发布信息。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应坚持信息公开,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发布。各类交易信息应通过江干区政府门户网站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版块进行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工程招标项目(含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类项目),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工程类项目的公告、公示、工程量清单等信息应在相应政务公开、居务公开等其他平台进行公示,公开发布的信息内容应与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致。

第十条 报名与资格审查。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报名时间可与公告时间一致。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资格后审,在交易当天由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成项目交易评审小组对参与交易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十一条 为减少参与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企业的交易成本,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原则上不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十二条 交易方式。交易可以采用招标、议标、协议等方式。

           (一)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形式组织。由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建交易项目评审小组,由项目申请人、相关科室代表、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代表及相关专业人员等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审核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企业资质、技术参数、工程量清单、需求响应、报价限额等实质性内容,符合所有实质性需求的为有效标,不符合的为无效标。评审小组以集体票决的形式,从通过审查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邀请不少于3家承包商(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应重新组织招标;再次招标仍不足三家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直接发包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直接发包。

(二)议标。由项目申请人代表、相关科室代表、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代表等不少于3人组成议标小组,对不少于 2 家的具有承接该项目资格单位的任务书及报价进行比较。议标小组以择优选择的形式,确定成交候选人。

(三)协议。由项目申请人代表、相关科室代表、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代表等不少于3人组成谈判小组,在满足项目申请人所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由谈判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成交候选人。

第十三条 交易组织。各单位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由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一)货物类项目。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在预算编制限额以下的可采用协议形式组织交易。

未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预算在 3万元(含)—5 万元(不含)的项目,可采用协议形式组织交易;预算在 5万元(含) —10万元(不含)的项目,可采用议标形式组织交易;预算在 10万元(含) —30万元(不含)的项目,应采用招标形式组织交易。

未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预算在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限额及以上的社区货物类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组织交易。

(二)服务类项目。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在预算编制限额以下的可采用议标形式组织交易。

未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预算在 3万元(含)—5 万元(不含)的项目,可采用协议形式组织交易;预算在 5万元(含) —10万元(不含)的项目,可采用议标形式组织交易;预算在 1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项目,应采用招标形式组织交易。

未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预算在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限额及以上的社区服务类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组织交易。

(三)工程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造价在3万元(含)—5万元(不含)的项目,可采用协议形式组织交易;单项合同估算造价在5万元(含)—20 万元(不含)的项目,可采用议标形式组织交易;单项合同估算造价在 20万元(含) —100万元(不含)(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类项目5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采用招标形式组织交易。

(四)产权类项目。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在限额以下的项目可采用协议形式组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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