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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干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通知

2021-05-25 江干区 收藏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政办发〔2019〕4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江干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干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5日


江干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规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本行政辖区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事故,包括以下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三)锅炉爆炸事故;

    (四)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五)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六)场(厂)内机动车因设备故障或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三条  本预案所涉及的事故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四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街道、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江干环保分局、区卫计局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特种设备专家组成员任组员的事故应急处置小组,其职责为指导和督促企业制定、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开展演练,掌握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隐患,接受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建议,参加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一)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三)重点工业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二)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三)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四)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保证特种设备登记率达100%;

    (五)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100%;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七)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100%。

    第九条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该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一)化工企业爆炸、火灾事故;

    (二)地震;

    (三)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四)其它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十条  发生特种设备人员伤亡事故,启动本预案,与《江干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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