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7〕133号),区人民政府下发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江政发〔2018〕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区政府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就我局 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组织领导,局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长(主任)为组员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协同推进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二、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牵头起草以区财政局名义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时,应严格对照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或报局领导签批。与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局牵头实施的,由我局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部门牵头实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我局代区政府拟订,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我局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三、各科室在公平竞争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经该科室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征求区物价检查所意见。区物价检查所根据《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实施意见》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公平竞争审查结论进行把关。
各科室认为需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咨询专家意见的,经该科室分管领导同意,由各科室组织进行。
四、各科室应在相关政策措施提交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区法制办在合法性审查中,同时对各科室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以及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规定进行审定。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五、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科室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相关政策措施(包括以区财政局名义出台的、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由我局牵头实施的、我局代区政府拟定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的)开展自查,并于2018年12月底完成清理工作。
请各科室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实施意见》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