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相关政策,为做好2019年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9年缴费基数启用
1.缴费基数的确定及启用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2018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2018年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自2019年7月启用。
2.缴费基数口径
2018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432元,用人单位(含以用人单位形式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的职工(雇工)个人月平均收入低于2018年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321.6元)的,按60%确定,高于2018年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6608元)的,按300%确定。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上报2018年职工工资收入,未在规定时间上报2018年职工工资收入的单位,其职工(雇工)个人缴费基数暂按2018年12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在此基础上再按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300%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核定的用人单位,单位缴费基数由税务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当月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社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用人单位,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已纳入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浙江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统一规定执行,其余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杭州市统一口径执行。
3.缴费基数启用后相关补(退)收
2019年缴费基数启用后,对用人单位2019年1月至6月按2018年缴费基数预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进行差额补收或退收,具体结算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执行。
4.部分退休人员的基数调整
退休(含退职,下同)时间为2019年1月至6月的用人单位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照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2018年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核定,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2018年职工工资收入的,其缴费基数按2018年12月缴费基数的 110% 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规则及社会保险费差额补收退收规则同上。
5.征地人员的一次性补缴标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