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航运公司提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倡导航运公司模范遵守海事相关法律法规,激励航运公司安全健康发展,推动建设“我要安全”的航运企业安全文化,进一步提升海事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评选、年度评价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年度评价、资格撤销的复核、相关结果发布以及证书发放等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具体负责辖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和年度评价的受理和初审、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年度签注、待遇落实及相关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
第五条 申报安全诚信航运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我国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且最近3个年度未因安全管理原因被跟踪审核、附加审核或安全管理约谈,海事信用信息评定结果不低于A级;
(二)最近3个年度,国际航运公司(包括同时持有国际和国内双证的公司)每年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全国平均数,国内航运公司每年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全国平均数;
(三)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未发生船旗国检查滞留情况,且船舶安全检查平均单船缺陷数不超过当年全国的平均单船缺陷数;
(四)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未发生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件)(含污染事故,下同);
(五)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包括在船船员)无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无严重违反船舶检验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公司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发生向海事管理机构漏报公司及所管理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件)、船旗国滞留、海事行政处罚、影响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等信息;未发生遗弃船员、欠资欠薪等侵犯船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及违反海事劳工公约规定的相关船东责任等问题。
第六条 满足第五条要求的航运公司,可向公司《符合证明》签发地的直属海事局申报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并如实提交如下材料:
(一)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申报表(附表1);
(二)最近3个年度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符合规定情况、所管理船舶安全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2);
(三)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安全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最近3个年度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
(五)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所有水上交通事故(件)简要情况(如有);
(六)最近3个年度公司及所管理船舶(含在船船员)的所有海事违法行政处罚的简要情况(如有);
(七)公司所管理船舶清单及最近3个年度公司所管理船舶变化情况(附件4);
(八)公司所管理船舶最近3个年度违反检验相关管理规定情况(如有);
(九)最近3个年度履行船东责任保障船员权益的简要情况;
(十)公司最近3个年度典型安全管理经验介绍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有)。
鼓励以电子版形式提交(二)至(十)项材料。
第七条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直属海事局统一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4月20日。
第八条 直属海事局收到航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审查材料、信息是否齐全、真实及是否满足第五条的要求,并应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当面或电话告知公司初步审查结果。
如申报材料有遗漏,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如发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故意漏报的情况,按第二十二条处理。
第九条 对经审查符合第五条要求的航运公司,相关直属海事局应综合考虑公司日常安全监管情况,在《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申报表》“推荐意见”栏填写推荐理由及意见,并按推荐先后次序填报《**海事局辖区安全诚信候选公司推荐一览表》(附件5)。
各直属海事局应不晚于5月20日将申报材料以及汇总表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十条 同等条件下,直属海事局应优先推荐自有船舶自建安全管理体系的、雇有自有船员尤其是与高级船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参与评选。
如无特殊情况,不得推荐已建有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但仍委托其他公司管理所属船舶的公司。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各直属海事局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复核评估。经复核符合要求的,综合零缺陷艘次、平均单船缺陷数、发生事故、外审不符合项、海事行政处罚、履行船东责任保障船员权益情况、直属海事局推荐次序等情况择优提出初步候选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门户网站公示。经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发为期5年的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
第三章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年度评价
第十二条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实行年度评价制度。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每年应当对照第五条要求自评上一年度公司安全管理状况的符合性,并于每年4月20日前向相应的直属海事局报送如下材料:
(一)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年度评价表(附表6);
(二)公司上年度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符合项、所管理船舶安全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7);
(三)上年度所管理船舶安全检查情况(附表3);
(四)上年度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如已按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办理,应提交公司内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
(五)上年度所管理船舶所有水上交通事故(件)简要情况(如有);
(六)上年度内海事违法行为简要情况(如有);
(七)上年度公司履行船东责任保障船员权益的简要情况;
(八)公司所管理船舶的变化情况(附表4);
(九)上年度公司所管理船舶违反检验相关管理规定情况(如有);
(十)公司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诚信公司证书的情况说明(如有)。
鼓励以电子版形式提交(二)至(十)项材料。
第十三条 相关直属海事局应对安全诚信航运公司提交的年度自评材料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意见,并填入《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年度评价表》“年度评价意见”栏。
相关直属海事局应不迟于每年5月20日将年度评价材料和《**海事局辖区安全诚信公司年度评价一览表》(附件8)报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