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的大规模应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经济增长点。电子商务发展不仅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拓宽了就业渠道,引发了新的创业和投资热潮,而且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有效供给,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引领作用。
信用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基础。经过多年探索创新,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一定进展,但目前失信问题仍十分严重,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假广告、服务违约、虚假交易、刷单炒信、恶意差评以及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泛滥,严重影响正常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大力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信任缺失问题,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更好发挥电子商务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动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记录共建共享,完善市场化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推动制定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
多管齐下,协同监管。加强政府部门、有关社会组织联动,建立覆盖线上、线下,贯穿生产、交易、支付、物流、客服全流程的电子商务协同监管机制。综合运用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投诉处理、第三方评价等手段,加大对电子商务失信问题的监管力度。
标本兼治,全面推进。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子商务领域突出失信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集中整治规范,净化市场环境。着力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完善信用记录,推动信息共享和应用,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明确主体,落实责任。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的主体责任。积极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坚持规范发展,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对交易主体的信用监管机制,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
三、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
(三)建立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电子商务平台要落实身份标识和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对开办网店的单位和个人核实身份,定期更新并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为重点,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相关许可手续,并将营业执照或身份核验标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建立产品许可官方网站信息链接。支持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
(四)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信用互评、信用积分制度,探索建立交易后评价或追加评价制度,将交易双方评价和服务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将评价结果和积分充分公开,供市场交易者参考。积极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在对交易流程、流通环节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的基础上,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分类与甄别,并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防范信用炒作风险。支持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建立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和上下游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
(五)加强网络支付管理。加强电子商务平台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账款支付中的作用,防范网络欺诈等行为。进一步完善网络支付服务体系,推动网络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
(六)建立寄递物流信用体系。完善商品寄递过程中的信息实时跟踪机制。加强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探索建立监管部门、商户和消费者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限制入驻电子商务平台。
(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实施“先行赔付”制度。鼓励商户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参加“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等活动。电子商务平台和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处理回应消费者反映的问题。
四、全面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
(八)建立健全信用记录。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服务的代运营、物流、咨询、征信等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交易双方信用记录,以实名注册信息为基础,及时将恶意评价、恶意刷单、虚假流量、图物不符、假冒伪劣、价格欺诈以及其他不诚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九)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物流企业等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就遵纪守法、信息真实性、产品质量、服务保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情况作出信用承诺,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开,并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事项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