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区委组织部要求,需建立健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经九堡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印发《九堡街道社区(村)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堡街道社区(村)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村)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村)干部包括社区(村)“两委”班子成员,社区(村)经合社董事会成员(非兼职),社区(村)经合社报账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包括登记备案人员管理、因私出国(境)审批、证件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坚持“应备尽备、应查尽查、应交尽交、应处尽处、应防尽防”原则。
第五条 街道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登记备案人员的信息收集、报送和管理。
第二章 登记备案人员管理
第六条 街道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上级规定的范围,就所辖社区(村)干部的基本信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变更、撤销等。
第七条 街道登记备案人员的范围包括社区(村)“两委”班子成员,社区(村)经合社董事会成员(非兼职),社区(村)经合社报账员。
第八条 街道登记备案人员由街道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采集信息,根据要求填写登记备案表或撤销备案表,经审核备案后向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或变更备案。
第九条 登记备案单位应以纸质信息和光盘数据两种形式提交登记备案人员基本信息。
第十条 对新列为登记备案的对象,或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人事主管部门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街道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人员的基本情况送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或变更备案;离任干部则办理撤销备案。
第十一条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具体责任人负责登记备案人员的数据采集和动态更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审批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就医及进行其他非公务活动,须向街道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因私出国(境)。
第十三条 社区(村)干部原则上利用年假、法定节假日进行因私出国(境)活动,原则上社区(村)主要领导、纪检负责人每年度因私出国(境)不得超过1次,其他社区(村)干部每年度因私出国(境)不得超过3次。社区(村)干部因私出国(境)每次在外停留(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一般不超过10天;探亲若是对象在外留学的,每次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若是对象在外定居、工作的,每次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2天。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