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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1-05-25 江干区 收藏

浙民福〔2021〕13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在民发〔2019〕62号文件规定情形的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据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其中:

1.重残是指导致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是指导致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重大疾病。具体工作中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

3.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均指实际执行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5.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6.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7.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二、进一步规范失联认定工作

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1),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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