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灾害损失,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我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深化“平安江干”建设。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江干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江干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是区委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安排,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提升防灾减灾意识,加强群众自救互救技能培训,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强化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协同应对,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切实履行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各街道(管委会)党工委的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全面负责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发挥党工委和办事处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应急保障等重要作用,注重采取引导鼓励措施和市场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广泛参与,形成政府、社会力量、公众和市场机制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中国特色应急力量体系。加强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军地协同,健全完善各类应急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强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发和成果转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急管理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学技术,利用数字化手段,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二、风险分析、事件分类及分级
(一)风险分析及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
江干区是杭州市主城区之一,位于杭州大都市东部,属钱塘江衡积平原,北部地势高,中部和东部低,区域内地势平坦,河网密布,大地构造简单,地壳稳定性好,无危害性大的地震等地质灾害发生;属亚热带季风性气候,气候温和,雨水充沛,无冻害等灾害性气候。潜在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龙卷风、洪涝、暴雨、干旱、暴雪、高温、雷电、冰雹、雾霾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地震等地质灾害,咸潮、风暴潮等海洋性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
江干区是杭州的交通枢纽中心,城市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等系统工程)的安全风险将长期存在,区域内加油站较多,目前无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品种类不多,高层和人员密集场所较多,新建工程项目较多,工程车运输较为频繁,区域内地铁线路9条,桥梁隧道多,地下排水管路、线路多,地质松软潜在的塌陷事故距离约75公里建有秦山核电站。潜在的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重大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工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遭受核辐射威胁等各类事故,其中发生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风险较高。
3.公共卫生事件
江干区是市委市政府所在地,区域内有市民中心、东站枢纽、九堡客运中心,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日益频繁,传染性疾病、食物(职业)中毒、药品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机率较高。潜在的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事件、重大动物疫情、水体及饮用水源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江干区是杭州的经济、行政、枢纽和文化新中心,人口稠密,过境人口数量大,宗教场所多。未来几年江干将承担诸多大型赛事、会展等活动,城市行政中心、交通枢纽、旅游景观和重大活动举办地热点效应明显,防范社会安全事件的压力将长期存在,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暴力案件、经济金融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和网络舆情事件等。
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复杂多变、交织叠加,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可能同时发生,并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协同高效处置。
(二)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区、街道级各类专项预案可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区域实际,制定更加具体的专项应急预案。
三、组织指挥体系
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工作机构、专家组、应急联动机构、街道级应急组织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组成。
(一)应急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关。在区长领导下,区政府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区应急管理重大问题,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组织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工作。
(二)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和应对处置组织指挥工作。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为区相关应急办事机构,设在区相关应急工作主管部门,承担区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或举办重大活动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长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任命,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宣传舆情、医疗救护、治安救助、工程抢险、交通疏导、后勤保障、涉外联络、环境处理、善后处理和调查评估等应急行动组,各应急行动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任命。综合协调组
(三)应急工作机构
根据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每一类突发事件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若干应急协管部门,具体由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明确。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拟定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突发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负责做好主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协助街道做好应急工作。
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区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四)专家组
区有关部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组,为我区中长期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善后处置、保障等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向区应急指挥机构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等。
(五)应急联动机构
驻本地的上级部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及相邻地区应急联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平时应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
应急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应急指挥机构应适时请求应急联动机构的支援。
(六)各街道(管委会)应急组织机构
各街道(管委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工作,主要担负属地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前期处置、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社会稳定和群众工作等,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七)社会组织和公众
社会组织是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补充力量,包括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等。基层社区和公众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社会基础,应积极发挥其安全隐患排查与消除和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信息报告、自救互援等作用。
四、运行机制
本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运行流程包括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全流程)、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恢复与重建等环节。
(一)风险防控
1.风险识别
区政府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和排查制度,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清单、台账及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落实有效安全防范措施。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根据突发事件风险监测数据,通过数据模型计算风险等级,形成风险等级图,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主要参考。突发事件应急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要研判和预测分析突发事件发生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1)健全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配备应急管理员,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建立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日志和重大风险隐患报告制。
(2)各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及时防范化解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所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本辖区的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3)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减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建立完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各街道(管委会)及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健全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协力构建突发事件防控体系,完善区级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危害,提高应对能力。
(5)各街道(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有关单位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要通过深化和创新协商共治机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及时预防化解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类安全隐患。
(7)企事业单位要贯彻落实主体责任,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街道及有关部门报告。
(8)加强风险治理。区政府、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提升突发事件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3.重大活动的预防措施
在国家、省、市、区重大活动期间,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公共安全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预警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和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重大活动的承办或协办部门(单位)、重点部门(单位)、重点岗位要保持24小时值班,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事件隐患。
(二)监测与预警
1.监测与预警系统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街道、各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区、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工作,整合监测预测资源,应用(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等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依托公众信息网、电子政务网及相关网络形成覆盖各街道的信息监测预警网络系统,并向社区(村)延伸,加强重点目标和重点区域的远程监控。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位,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2.预警等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综合预警区域和等级,绘制风险等级图,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3.预警发布
接到预警信息后,区政府或应急主管部门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经过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同意后通过相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分析评估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或应急主管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发布主体应依托互联网、电视、电台、电子显示屏、大喇叭、移动通信网络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预警信息范围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可以预警、可以公开发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信息。预警信息内容要求准确、简练,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措施、事态发展、咨询电话等,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发送到户到人。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4.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预警调整与解除
突发事件已经发生级别变化的,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授权部门应宣布预警调整;突发事件已不可能发生时,应及时解除预警。
(三)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
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应急处置的全流程。
1.信息收集与报送
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当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报告风险隐患、初期征兆、突发事件和灾害情况。
对于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各主管部门、事发地街道(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4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向区委、区政府(区委、区政府值班室)电话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40分钟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直报上级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须同步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区政府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事发地街道(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事件后续处置情况的信息续报,并在应急响应终止后进行信息终报。
接到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区相关主管部门、区委办、区政府办应迅速报告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快速会商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各级应急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街道(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信息发布
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新闻发言人”,对信息发布负有主要责任。
应急工作信息发布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确定新闻发言人,在24小时之内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媒体采访,统一由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区新闻办负责。
3.情况通报
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区行政区域外的,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相关区政府,并报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突发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区公安分局、外办、侨办、台办协调,同时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先期处置
1.“110社会应急联动”是突发事件处置的先期工作机制,各部门要按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的指令要求,迅速赶往现场,依据职责范围,有序、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突发事件事发地街道(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在信息报送的同时,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突发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3.事发地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