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预算单位:
为全面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2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确定
各部门(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规定,编制本部门、本单位2019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由原来“纳入部门决算管理范围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修改为“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集团)下属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
省财政厅已从省编办获取江干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名单,除已编报部门决算的预算单位外,还有尚未编报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纳入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现将省厅下发的确认名单分发至各相关部门(附件一),由主管部门根据《2019年度部门财务报告主管部门编报情况确认表》(附件二)中的要素予以确定。
请各主管部门认真填写《确认表》,按照名单逐一确认并于2020年6月5日前将《确认表》电子版以及盖章后的《确认表》扫描发送至区财政局预算执行科OA邮箱。
二、工作要求
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对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财政风险、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提高、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在总结试点情况基础上,2019年财政部对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做了全面修订,编制主体范围、报表种类、编制方法、抵消规则等发生了很大变化。区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严格执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规范管理,高质量完成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