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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区发改经信局转发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

2021-05-25 江干区 收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提高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提高医疗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就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对合理用药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合理用药是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合理用药考核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合理用药考核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核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合理用药考核范围和内容

(一)考核范围。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使用药物的医疗机构均应当接受考核。

(二)考核内容。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实际,明确合理用药考核的具体内容,并设立相应考核指标。合理用药考核的重点内容应当至少包括: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兴奋剂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2.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重点监控药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3.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4.公立医疗机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配备使用情况;5.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配备使用情况。

三、做好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责任。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合理用药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考核。

(二)考核周期。纳入考核的二级以上医院(包括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下同)的考核周期为3年;纳入考核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周期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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