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核电厂消防监督管理体系,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保证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完善消防审批管理工作
(一)规范消防审批事项申请时间及材料要求。
1. 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应当在核电项目获得国务院核准后,向国家能源局提交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消防初步设计有关材料。初步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2. 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应当在核电项目最后一台机组具备商运条件后3个月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商运的核电项目,申请验收时间可适当延后。
3. 企业在申请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前,应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完成技术评审。在提交相关材料时,应附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二)建立专家审查制度。
4. 国家能源局组织核安全、消防、核电设计及运行管理等方面专家,成立核电厂消防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申请。
5. 国家能源局受理申请后,组织召开核电厂消防专家委员会会议,听取有关申请单位和专业机构的汇报,开展质询评议,形成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按程序作出行政许可批复。
二、完善专业机构评审工作机制
(三)规范选择专业机构。
6. 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组织核电厂消防设计评审和验收评审工作并承担全面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自主、规范、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统一承担核电厂消防设计评审和验收评审工作。
7. 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承担核岛消防设计评审和验收评审,应当是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入选专业含核电),或者是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核工业行业反应堆工程设计(含核电站反应堆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
承担核岛以外消防设计评审和验收评审,应当是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入选专业含核电),或者是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核工业行业反应堆工程设计(含核电站反应堆工程)专业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核电、电力行业单位。
8. 专业机构应具有满足核电厂消防评审要求的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专业化队伍,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无不良信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