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广播电视局,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通信管理局、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交通委、水务局,上海市交通委、水务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水务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发展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决策部署,针对“马路拉链”、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加大统筹治理力度,取得积极进展。但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统筹协调机制不健全、管线信息共享不到位、管线建设与道路建设不同步等问题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营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进城市地下管线集约高效建设和使用,促进城市绿色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一)加强部门联动配合。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要求,共同研究建立健全以城市道路为核心、地上和地下统筹协调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管线综合管理牵头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动协调,形成权责清晰、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努力提高城市综合治理水平。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所属管线的普查、入地入廊和安全维护等建设管理工作。
(二)统筹协调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城市道路是城市交通系统、通信设施系统、广播电视传输设施系统、能源供应系统、给排水系统、环境系统和防灾系统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共同载体。凡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应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综合管廊方式建设。各地管线综合管理牵头部门要协调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计划与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管线位置,路口应预留管线过路通道。城市道路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告知相关管线单位,牵头组织开展道路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阶段的管线综合相关工作。
二、推进城市地下管线普查
(三)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各地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和相关规范,组织好地下管线普查,摸清底数,找准短板。管线单位是管线普查的责任主体,要加快实现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的全覆盖、周期化、规范化,全面查清城市范围内地下管线现状,准确掌握地下管线的基础信息,并对所属管线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管线单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做好所属管线普查摸底工作,全面深入摸排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源,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积极配合做好管线普查信息共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