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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政办发〔2019〕34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江干区关于促进和规范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干区关于促进和规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日
江干区关于促进和规范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辖区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文件精神,结合江干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社会参与、企业运作、行业管理”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鼓励支持家庭和社会以多种形式为3岁以下婴幼儿及其家长提供婴幼儿保育和科学育儿指导的服务,形成管理规范、质量保障的照护服务体系,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基本照护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规范体系。积极应对人民群众对照护服务的需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循序渐进完善照护服务工作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制定等级标准和管理意见,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与机制,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等,对照护服务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
——家庭为主,社会参与。坚持以家庭照护婴幼儿为主,强化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主体责任,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为家庭养育婴幼儿提供技术支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营造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照护服务氛围。
——优化服务,科学发展。将3岁以下婴幼儿公益性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积极整合各方资源,开展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和家庭科学育儿宣传,营造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作用,为婴幼儿家庭就近提供个性化服务。
——部门联动,综合监管。按照“政府引导、区街联动、属地监管”的原则,建立卫健牵头、部门协同、街道实施的联动管理机制,形成综合治理合力。构建照护服务管理网络,落实日常检查、年检年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行业自律等管理制度,全面规范照护服务市场。
(三)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促进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适龄幼儿家庭多样化需求的照护服务。到2020年底,全区8个街道至少各建成1家托育机构;到2021年底,家庭照护服务需求基本满足,2—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覆盖面达15—20%。
二、具体任务
(一)多元化开展照护服务
1.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整合部门、街道、社会资源,构建覆盖全区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为婴幼儿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加强照护资源的统筹力度,积极推广托幼一体化建设,科学规划幼儿园的数量,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增加托班规模。加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政策扶持,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
3.挖掘社区资源提供照护服务。街道整合社区用房资源,提供免费用房或给予租赁补助,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托育机构。优化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应。
4.鼓励支持单位开展照护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园区和商务楼宇等为职工子女提供照护服务。同一园区或商务楼宇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可联合提供照护服务,满足内部职工适龄子女的照护需求,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5.引导支持照护服务市场发展。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针对家庭的不同需求,提供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同时,支持规模经营等方式促进照护服务市场发展。
各类托育机构可根据覆盖区域实际需求以及场地、供餐等条件,提供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等照护服务。
(二)标准化推进机构建设
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老小区和已建成的新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制定《江干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意见(试行)》和《江干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标准(试行)》,明确托育机构申请举办、登记备案、监督管理等全流程要求,明确托育服务工作由区、街道办事处两级联动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综合监管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类托育机构设置的标准要求。
(三)专业化提升队伍能力
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评估监测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工作过程的管理。依托省、市资源加强照护服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充分利用终身教育资源、职业院校等多种资源,对托育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保健人员、保安人员等需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定期开展职后培训,提升照护服务水平。加强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待遇保障,引导托育机构保障从业工资待遇,对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依法纳入社保体系。
三、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