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要求,为促进我区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照护服务的需求,区卫生健康局于2019年8月制定了《江干区关于促进和规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公示如下。
公示期为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20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8月20日前书面反馈至区卫生健康局基妇科反映。联系电话:86974923,电子邮箱:jgsqws163.com,联系人:章炜颖。
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8月12日
江干区关于促进和规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是实施人的终身教育的开端,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为3岁以下幼儿及其家长提供幼儿保育和科学育儿指导的服务(以下简称照护服务)。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辖区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江干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总体思路
照护服务旨在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照护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原则上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面向3岁以下幼儿,尤其是2-3岁幼儿实施保育为主的幼儿照护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机构。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社会参与、企业运作、行业管理”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提供照护服务,形成管理规范、质量保障的照护服务体系,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基本照护服务需求。
二、主要目标
(一)促进发展
构建广泛参与的照护服务体系,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引导本区照护服务市场发展,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适龄幼儿家庭多样化需求的照护服务。
(二)规范管理
建立和完善促进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和监督管理体系。制定照护服务机构等级标准和管理意见,明确照护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落实管理主体和责任单位,健全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方式,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逐步规范本区照护服务市场。
(三)保障质量
明确场地和设施设备安全规范,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保证必要的硬件质量。加强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明确岗位职责及资质要求,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素质,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逐步提升照护服务质量。
(四)全面培育
全面培育辖区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各街道按照自身实际制定三年行动计划,建立政府主导、一定规模、规范运行及收费公益的照护服务机构若干所,到2021年,社区照护服务覆盖面达15-20%。同时,根据开展情况和市场反馈动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和运行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规范体系
积极应对人民群众对照护服务的需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循序渐进完善照护服务工作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制定等级标准和管理意见、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与机制、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等,对照护服务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
(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
坚持以家庭养育婴幼儿为主,强化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主体责任,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为家庭养育婴幼儿提供技术支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营造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照护服务氛围,形成“规范化、多样化可选择”的照护服务格局。
(三)优化服务,加强监管
积极整合调整各方资源,开展照护服务机构相关政策和家庭科学育儿宣传,营造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依托家庭医生签约,为婴幼儿家庭就近就便提供科学育儿个性化指导服务。建立照护服务管理网络,明确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主体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综合监管机制。
四、主要任务
(一)多形式探索开展照护服务
1.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重视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对家庭育儿给予技术支持,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科学育儿的氛围和环境。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整合教育、卫健、妇联、工会等部门资源,依托妇女儿童保护服务、妇幼保健服务、母婴室配置体系,构建覆盖各街道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丰富家庭育儿服务方式,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社区教育中心、家长学校、三优中心、公益活动、媒体、网络等载体,为婴幼儿家庭的祖辈、父母、实际养育人员提供专业宣讲与资讯服务,为婴幼儿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有效衔接托幼一体化工作。科学设置幼儿园规划,鼓励有条件区块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根据区域人口规模、托幼一体化、全面两孩政策实际,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规定,落实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求,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举办照护服务机构,努力拓展照护服务资源供给。
3.挖掘社区资源提供照护服务。充分挖掘社区资源,利用社区用房,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照护服务机构,为居民家庭提供照护服务。优化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应。
4.鼓励支持单位开展照护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园区和商务楼宇等为职工提供照护服务。鼓励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照护问题。鼓励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联合提供照护服务,满足园区内、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子女的照护需求。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5.引导支持照护服务市场发展。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照护服务机构,针对家庭的不同需求,提供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同时,支持规模经营等方式促进照护服务市场发展。
各类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覆盖区域实际需求以及场地、供餐等条件,提供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等照护服务。
(二)加强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建设
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老小区和已建成的新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制定《江干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级标准(试行)》,明确各类照护服务机构设置的标准要求。界定适用范围,明确设立照护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包括场地、规模、硬件标准、人员配置、卫生保健、功能职责和日常管理等分等级提出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