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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GD99F-2018-0002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彭埠街道办事处文件
彭办〔2018〕11号
江干区人民政府彭埠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彭埠街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为完善我街道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市场机制推动作用,有效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浙江省消防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号)《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公消办〔2014〕17号)、《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 287 号)、《江干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江政发 〔2017〕12号)、《江干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江政发 〔2018〕9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职能,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建立安全生产与保险良性互动、多方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改善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承保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二条 在街道管辖范围内的以下生产经营单位中应当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含火灾公共责任保险):
(一)危险化学品领域;
(二)交通运输领域;
(三)建筑施工领域;
(四)渔业生产领域;
(五)针对街道安全生产特点确定的其他高危行业领域(含火灾高危单位):
1、非标准厂房加工;2、仓储企业;3、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饭店、网吧、歌(影)剧院、体育场馆、足浴、洗浴等经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4、出租居室达到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的出租房(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纳入监管)。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条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充分尊重承保机构与投保单位的意愿,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确保投保费率与参保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