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向区各单位意见征求后,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113号)、《浙江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浙发改公管〔2019〕406 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对《江干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内控管理六项制度》作如下修改:
一、对制度名作出修改
将制度名称《江干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内控管理六项制度》删去“工程”。
二、对正文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段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管理,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 712 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113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中共杭州市江干区委办公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江委办〔2016〕104号)等文件精神,在原《江干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内控管理六项制度》(江住建局〔2018〕68号)基础上,结合实际作修订完善。”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本制度适用于区农居建管中心、运河江干指挥部办公室、皋亭山景区建设管委会、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中宸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等区级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的内控管理。
钱塘智慧城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涉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依照本制度执行。”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在“严格执行”后增加“《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 712 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113 号)、”
(四)将将第四条第三款第二段修改为:“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2)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3)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五)增加第四条第三款第三段:“2.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2)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3)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4)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5)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6)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六)增加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段:“3.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增加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段:“4.违反以上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附件1《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在“招标文件发布前的内容审查”后增加“其中邀请招标文件需对拟邀请对象的依据审查;设计招标评定分离法需对中标候选人择优确定的依据审查。”
(二)将第三条第八款在“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上、小额限额以下工程及相关服务项目发包方案”后增加“(议标文件、控制价格、拟邀请对象的依据)”。
(三)删去第三条第十一款。
(四)将第三条第十二款改为第三条第十一款。
(五)将第四条中“由其委托书记或副主任主持”修改为“由其委托相关领导主持”。
四、对附件2《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凡按省、市相关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必须公开交易的项目做到应招尽招、进场交易。工程项目严禁违法发包和肢解发包,不得将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