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起草了《江干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7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5月7日前反馈至江干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江干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2020年4月26日
联系人:朱立 联系电话:86974691 电子邮箱:151491512@qq.com 地址:庆春东路1-1号江干区发改经信局1812室
附件:《江干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科学、规范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合理、高效使用政府性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强化建设单位投资管理职责,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江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江干区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区级国有建设单位实施的建设项目依照本办法管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财政性资金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前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政府职能履行,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 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做好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区委区政府工作计划等相关要求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经区发改经信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一般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内选取。区住建局按照区财政局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汇总各有关部门、各街道(钱塘智慧城管委会)和各区属国有企业的申请,会同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编制年度城市建设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由区发改经信局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七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按照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计划,对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分批管理。
第九条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可以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进行调整。调整的权限与批准的权限相同,原则上每年可调整一次。
第三章 项目前期审批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完成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等报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备案等后续工作及建设。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二)对于不涉及占地面积与用地性质调整的整治类、改善类、装修类等项目;前款第一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根据国家和省市明确有关规定范围。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预可研,项目预可研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工程估算及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由区发改经信局征询区财政局意见后批复。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资源部门依法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等手续,并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改经信局征询区财政局意见后批复,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项目由区发改经信局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再予批复。
第十四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范围按照省市有关风险评估规定。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所有项目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确定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当列明建设标准、用地规模、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内容,满足项目概算审核深度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政府相关会议确定后,区发改经信局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重新调整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或2000万的;
(二)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六条 社会事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区发改经信局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区住建局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由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备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建设单位应该强化招标控审核,具体要求按照《江干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内控管理六项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开展招标工作,并按照招标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
第二十条 区级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不断深化改革,制定有利于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率的制度。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