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各单位:
为加强区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以下简称“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法依规管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涉改单位”)的国有资产,是机构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涉改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分类施策、简化程序、把握重点、防止流失的原则,切实做好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涉及的资产清查、划转、接收等工作,确保资产随机构改革及时有序调整到位。
二、扎实做好资产清查和核实工作
涉改单位要组织财务、资产、内审等人员组成清算工作机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实施资产清查工作。
(一)清查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全面清理。涉改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真实全面反映资产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
(三)资产核实。涉改单位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编制资产清查报告,并对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经中介机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确认,涉及账务调整的,各涉改单位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为资产的划转、移交等做好准备。
三、分类做好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在资产清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结合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对涉改单位的资产进行分类处置。
(一)单位分立或部分职能划转、成建制划转至其他单位或多个单位合并组建新单位等,均由划出方根据经区财政局确认的资产清查结果,结合分立或划转或多个单位合并组建新单位的职能、人员等情况,提出分账、划转意见,并与接收方充分协商,协商一致后,由划出方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批。经批准后,由划转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二)跨军地、央地划转的,按照中央批准的有关方案执行。凡是部队或中央单位资产划转地方的,由接收单位接到划出方同意划转的手续后接收相关资产,并将接收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其中涉及房产划转的,按照《江干区国有房产集中管理办法》(江政办发〔2018〕77号)精神,由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等单位接收,产权统一登记到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等单位名下。凡是区级单位资产划转给部队或中央单位的,由划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资产划转,其中涉及产权属于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的办公用房产权划转的,由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
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涉及部门预算及经费指标管理的事项,按照《杭州市江干区财政局关于做好区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