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额公共
资源采购交易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江政办发(2018)37号文《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干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的通知》,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行政机关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各类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局领导班子负责对本单位内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对项目实施提出意见。项目申请人负责向管理领导小组提出项目的申请,提交任务书(附件1)、审批表(附件1,2)等相关资料以及合同的执行跟进、验收等工作。局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招标,合同的备案、支付等工作并对合同执行起监督作用。
第四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 项目申请
2. 项目核准
3. 文件编制
4. 发布信息
5. 报名与资格审查
6. 交易组织
7. 成交公示
8. 合同备案
9. 资料归档
第五条
项目申请:各科室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年度预算安排以及交易计划。所有项目执行前,需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方可执行。紧急项目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向办公室报备后,先行执行,然后在下次局长办公会议当中说明情况。
第六条
项目核准:根据交易项目明确责任科室。0-3万元(不含)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需递交审批表(附件2)经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执行。3万元及以上货物、服务类项目由责任科所会同办公室形成意见,递交审批表(附件3)报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工程建设类项目都需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文件编制:项目申请人应按照各类交易项目的不同要求编制项目任务书(附件1)。任务书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预算、资质要求,技术参数、项目需求,工期等。
单项合同估算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含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类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代理机构编制交易文件。
第八条
发布信息: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应该坚持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本局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发布。各类交易信息应通过江干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不含发布当日)。工程类项目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含发布当日)。
第九条
报名与资格审查:项目交易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报名时间可与公告时间一致。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资格后审,在交易当天由交易评审小组对参与交易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十条
交易组织:
交易方式:可采用招标、议标、协议等方式。
1.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形式组织。由局办公局负责组建交易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负责审核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企业资质、技术参数、工程量清单、需求响应、报价限额等实质性内容,符合所有实质性需求的为有效标,不符合的为无效标。评审小组以集体标决的形式,从通过审查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邀请不少于3家承包商(供应商)参与投标。
有效标不足三家的,应重新组织招标;再次招标仍不足三家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直接发包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直接发包。
2.议标。由项目申请人代表、相关科所代表、局办公室代表等不少于3人组成议标小组,对不少于2家的具有承接该项目资格单位的报价进行比较。议标小组以择优选择的形式,确定成交候选人。
3.协议。由项目申请人代表、相关科所代表、局办公室代表等不少于3人组成谈判小组,确定1家满足项目申请人所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由谈判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成交候选人。
第十一条
货物类项目。未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协议形式组织交易;预算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议标形式组织交易;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该采用招标形式组织交易。
未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预算在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限额以上的,应该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组织交易。
服务类项目。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预算在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限额以下的可采用议标形式组织交易。
未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协议形式组织交易;预算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议标形式组织交易;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该采用招标形式组织交易。
未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预算在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限额以上的,应该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组织交易。
工程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造价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议标形式组织交易。单项合同估算造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含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类项目),应采用招标形式组织交易。
第十二条
成交公示。成交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原交易信息发面载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后,经局办公室确认后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并报领导管理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备案)。办公室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起七个工作日内与成交人签订合同。
合同条款应与交易文件相一致,交易双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更改。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交易项目或将项目违项分包。
第十四条
资料归档。办公室收集、整理项目实施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移交档案室归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限额以下应急项目的认定及交易方式的选择,由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决定,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并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实行限额动态管理,标准和内容在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明确
第十七条
建立对项目中介代理、成交人等履约情况的跟踪、评估与反馈机制,对于中介代理、成交人等未按合同履约的,应及时将项目交易材料书面递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单位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各方主体、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单位领导班子与驻局纪检组应加强对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行为依法作出处理。